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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子为什么不可以住?

 原典纪法律评论 2022-07-12 发布于广东

WHY ? !

又到了一年的“毕业季”,有很多毕业的同学离开宿舍、离开校园,进入社会。他们总有的会选择回到家乡工作,那样他们就可以会回到家里与父母一起生活;但是有更多的同学会选择在别的城市工作或者是离开父母,独立生活。而初入社会的他们手中的资金往往不会十分的充裕,所以一般还会选择租房子,这样他们就会迎来了独立生活的第一个挑战。

相信大家每到这个时候,都能在网络上看到许多博主分享自己租房的经历,也会有视频主专门制作有关租房的妙招或者吐槽的视频,这些文章或视频的点击量一般都会很高,可见大家都非常关注租房的问题,而且一般都会觉得是一段与房东“斗智斗勇“的经历。而出入社会的年轻人因为阅历不丰,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就会成为别人眼中的“小肥羊”,平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此,租房遇到纠纷的小赵同学就有话说了。

01

案件经过

小赵为了方便上班,便想在在公司附近租了一个小单间,于是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东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居间租赁合同》。约定:小赵承租王某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2日止,房屋租金为500元/月,按年支付,押金1000元,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2个月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INFORMATION

合同签订后,小赵便开始装扮自己的新家,他购买了沙发、衣柜、洗衣机、冰箱、双灶燃气灶、电视机等一系列家用电器和及生活用品,还对房屋的进行了细致的装扮和清洁。

但在小赵承租涉案房屋的期间,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售。此后房屋买受人和王某以各种理由让李某搬离房屋,终止合同。无奈之下,小赵诉至法院,请求王某继续履行《房屋居间租赁合同》及赔偿损失。

02

结果

庭审过程中,王某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可,对出售涉案房屋后给小赵造成的不便充满歉意,但涉案房屋出售后已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自己对房屋买受人要求李某搬离涉案房屋的情况亦无可奈何,但王某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居间租赁合同》的约定,退还小赵相应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故该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03

评价

这种案件应根据《民法典》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处理。本案中的小赵与王某签订租期为一年的租赁合同,王某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晚于租赁合同签订,就算王某已对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权纠纷,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小赵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房屋买受人仍有效。因此小赵有权拒绝房屋买受人要求其搬离涉案房屋的请求,并可以向其主张租赁权继续租赁该房屋直至租期届满。

INFORMATION

现实中,愿意像小赵一样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少数的,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甚至是更多的普通人在遇到这样的纠纷时,更多的是选择息事宁人,自己吃了哑巴亏。

其实“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民法典中就有具体的规定,但本案的当事人与案外人都不知道这一原则,可见群众对民法典的认识还不够,遇到具体的法律事件时,不能运用民法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普法之路仍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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