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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六)

 日本古典 2022-07-14 发布于湖北
第三章 庄民的存在形态
一 庄民的阶层
● 庄民身份的分化
1.平安时代的庄民阶层不是单一的。但这些庄民在十、十一世纪武士兴起中,大体上完成了身份的分化,上层上升为大名而武士化了,下层则作为农民留了下来。但是,留下来的农民中也有逐渐武士化,变为地头、御家人或庄官的名主;他们中有的人在十二世纪末进一步分化,发展为地方的名主。
2.对镰仓时代的庄民,作一粗略划分的话,则有三个阶层:即名主层、成为作人的一般农民以及隶属于名主、作人的劳动耕作者的下人

● 百姓
百姓这一称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全体的庄民,则名主也被包含在内;狭义则是指一般的农民百姓,借耕名主田地的佃农阶层

● 名主
1.名主所处的地位与一般百姓不同,有时也被称为地主
2.名主拥有的名田不一定集中于一个地域,而是分散于各地的零碎的小块土地之和。其分散性、零细性在先进地带特别显著;在边境地带则面积宽广,其中还含有未开发地的一元名存在。
3.名主经营名田的方式与名田分布相关。在边境地区可能进行大规模的直接经营,但这只是一种例外;大多数的名是分成两个部分来进行的,一是名主自耕的部分,一是由百姓借耕的部分
4.名主实际耕种其名田的自耕的部分,但又要接受地头的强求而耕种地头的部分田地,他们还没有从耕作劳动中完全脱离。但也有将保有土地全部出租、作为直营役使下人、所从耕作的名主,自己不从事耕作劳动

● 百姓名
名主拥有的田地,即所谓百姓名,从镰仓初期经过中期,百姓名成为庄园统治的基层单位,成为庄园领主征收年贡的对象

● 名主的分化
在镰仓时代的名主中,自己不从事耕作劳动的,便是地主阶级。因而他们有储备武装的财力,有成为武士化的御家人的素质;但是也存在农民性质浓厚的名主。这大概表示镰仓时代的名主层在进行新的阶级分化

● 作人
1.这些人能对土地行使所谓百姓职、作手职、作人职、作主职、作职权利(耕作权与收益权)的人。这些各种各样的职的称呼,并无明显区别,多指同一内容。但是相反,即使同一名称,因为时代不同,在实际内容上也可能存在差别
2.处于自耕农地位,作人既有可能分化成名主阶层,也有可能沦落为佃农。名主层之下的佃农,成为作人中的标准阶层。此外,还有在名主层之下的下人、所从中,也有一些人的隶属性逐渐减弱,并获得大体的自立地位而成为作人
3.但在作人中,既有从事直接耕作的农民,也有不从事直接耕作劳动而处于地主地位的人们。在进入室町时代以后,许多作人成为二地主,作人职不是耕作权而是收租权
4.不同于地主化的作人,直接耕作者的百姓,便被称为下作人或当作人。其耕作权被称为下作职或下作百姓职
但实际上,无论是作人还是百姓都具有既复杂的内容。既有三四层关系的情况,也有名主—作人这一单纯的职权关系的情况

● “职”的分化
1.职的分化,并不就是指阶层的分化 
2.复杂的职的分化,是地主、自耕农经济衰弱的必然结果,从而易于看到职的分化导致庄民在身份上的分化和相互间复杂关系的形成。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职离开职务、职掌的观念而只意味着土地财产权及由土地取得收益权的时代则不然,在这种情况下职的分化,并不一定表示身份的分化,而不过是意味着经济收益权的分裂

● 地下人(庄民、平民)
1.庄园领主兼任名主职、作人职的现象并不稀少。这种现象是由于职分裂后,在一个本所领地中的职再次被寄进于其领主的缘故
2.就地下职来看,庄民一方面作为名主而在其下拥有若干个下作人,同时,又成为附属于其他名主的作人
3.庄民身兼数种相异的职的现象,在土地可以买卖、转让、抵押的当时,其出现是当然的。这种职的错综复杂型,是此时代(从镰仓末期到室町时代)的庄园最显著的特征

● 下人、所从
1.地头、庄官乃至名主和富裕百姓,都可私有下人、所从
2.下人不仅被用于田地的耕作,而且还使他们从事一般的杂役
3.下人、所从在身份上是位于最下层的耕作奴隶,人格不被承认。他们被当作财产、是转让和买卖的对象,在法律上被严格束缚
4.但是在这之中,也有人与一般的百姓同样成为田地的作人,成为拥有自己家庭的人

● 下人、所从形成的原因
1.前一时代身份的继续,这类人为数颇多,特别以后进地区为甚
2.未能交纳年贡而沦为下人、所从(身代抵押,后被死当)
3.负债、抵押、出卖妻室子女而产生的下人、所从(因饥馑而出卖妻子眷族,一些领主诡称其有债务)

二 庄民的阶层分化
● 名田的变化
文明之际,构成庄园基本单位的名已经紊乱。以耕作者之名为名田之名这一事件表明经过镰仓、室町时代,名田的分割已经在缓慢进行。名主层中土地兼并与分割的不断进行是名主层中有人因贫困而出卖、典当土地的必然结果。这是由于进入室町时代后,商品经济发展,对农民的压迫,使其不能不缩小耕作规模所致

● 作人的分化
1.少数人兼并土地和多数人耕地更为零碎的情况在发展。在作人之间,由于耕地大小的悬殊,拥有大面积土地的人成为地主;相反,耕作零细地段的作人,土地太少,不得不租种富裕作人的土地,开始下作人化(室町时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
2.此时代工商业虽然有发展,但因为主要产业还是农业,失去土地的农民很少能被吸收于城市诸产业而不能不留在农村,在作人之下成为下作人是其唯一出路。因此这时代的百姓、作人不过是单纯的收益者,在其之下有下作人
3.作人虽然沦为下作人,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身份的分化,因为他们不过是让出此田地的收益权的一部分,抵押和出卖作职(职的分化并不一定意味着阶层身份的分化)
4.但下作人耕种的土地是没有作职权的田地,故下作人对田地的耕作权也逐渐减弱。并且下作人与一般百姓、作人的差别悬殊,实质与下人、所从无异;甚至许多下作人进一步没落,即沦为下人、所从



三 庄民的负担
● 实际负担者
实际承担中世庄园负担的只能是被称为名主、作人、下作人或百姓等实际耕种和经营耕地的人。但是在庄园统治机构方面,名主即使承担年贡,但在其下还有直接耕作的佃耕农民。因为名主的全部负担可转嫁于其下面的耕作者的农民而自己处于加地子征收者的地位,所以实际负担者无非是从事耕作的作人。同样地,在地主化的作人之下,实际负担者应该是下作人。(为了避免概念混乱,将年贡的实际负担者,称为百姓)

● 庄民的负担
1.对庄园领主的负担
2.对地头、庄官的负担
3.对名主、作人的负担

● 对领家的负担
1.年贡:庄园的正税,以田地为单位征收,原则上收实物米,但随着时代变迁,多变为收货币;旱地年贡一般多纳麦、大豆、粟、荞麦等杂谷,也有特殊的庄园纳盐。年贡通常按田一段收米几斗的方法而定其率,称此率为斗代。自一定数量的田地内根据一定数量的斗代而征收的年贡总额,称为该田地的分米。各个庄园收获量以及斗代都是不一样的
2.公事:年贡以外的杂税。亦称杂公事、公事杂物。公事的内容和种类,也是因庄园而异。有临时公事与经常公事两种。虽然在镰仓时代几乎都纳实物,但一进入室町时代,便多以货币代纳了 
3.夫役:同样因庄园而异。夫役中之最大者是耕种田地的夫役,庄园领主直营地即佃的耕作,多役使百姓之夫役耕种;为了保卫领主而征发的兵士役;也有从事交通方面的劳动

● 对地头、庄官的负担
1.承担给田与给名的年贡与公事负担,与一般庄地百姓年贡差别不大
2.更有特征性的是夫役。地头、庄官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征发百姓为自己耕种田地,其征发可以说是极严苛的;还可征发交通、运输方面的夫役;其中最大的一项是大番杂用,御家人地头去京都、镰仓担任警卫时,征发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幕府虽禁不止,招致百姓贫困

● 对名主、作人的负担
1.交纳名主得分,即名主的收入。这种收入也称为加地子或片子,也是一种地租。但地租率在不同土地上有种种差异。但加地子通常至少在年贡的两倍以上,百姓收入微薄
2.原来是由百姓将地租交由名主,名主将年贡交给领家,自己保留加地子。但后来由作人直接向领家和名主分别交纳年贡和加地子。一方面说明作人开始具有年贡承担者的资格,另一方面说明名主处于单纯征收加地子的剥削者的地位
3.若此作人持有作职,则在此之下,还有处境更加艰难的下作人。除了负担年贡、加地子之外,还要向作职持有者交纳作职的收益,称为加德分

● 庄民的反抗运动
1.起因于天灾、战乱或者是守护、地头等的非法勒索
2.请求检见使下庄园进行实地调查,减免年贡;后来进一步发展,开始进行强诉,即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且多伴随着逃散的行为
3.逃散造成田地荒芜,给领主带来很大的威胁;镰仓初期的逃散多是个人行为,可是到镰仓中期以后,逃散可以认为是庄民对庄主的一种集体反抗活动
4.到室町时代,逃散强诉表里结合,成为庄民反抗运动的强力武器。不仅迫使领主取消拖欠的年贡账目,甚至在对付守护与地头的非法时,也同样采用这种方式
5.这种方法进一步发展,则庄民揭竿而起,成为这一时代的土一揆运动,即农民起义。这对于瓦解庄园领主的统治体制起了重大的作用 
由此可见,庄民消极逃避负担的反抗逐渐积极化,发展为否定庄园体制的运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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