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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选择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反悔?

 律师戈哥 2022-07-14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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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经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劳动者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此种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本期干货小哥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A5.K13659

劳动者选择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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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不应再支付二倍工资——梁勇诉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时支付了工资等劳动报酬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案号:(2016)渝01民终688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5期

2.劳动者自愿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另行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马某诉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自愿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另行主张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号:(2016)苏08民终155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3.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叶某诉某大学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当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京01民终463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金曦、朱涛、田璐:《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03~204页。

4.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况,劳动者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欺诈、乘人之危所致,劳动者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苏民申88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5-31

5.劳动者与单位每年续订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明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马延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港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入职单位后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每年续订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表明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津民申51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5-11

6.劳动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履行,其未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不得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文平与江苏明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也未对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说明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认可所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7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5-06-30 

法信 ·司法观点

  

1.订立三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三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撤销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请求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对此应首先推定双方签订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在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首先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双方订立了三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因此时双方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应适用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第2款规定,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99~400页)

2.劳动者能否主张将双方已经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劳动者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对此,学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没有赋予用人单位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该法律条文的违反,劳动者后来反悔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
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看,法律只是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在劳动者未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非就不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后来反悔的,不予支持。
本适用解答采用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反悔的不予支持。具体而言,劳动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虽然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我们认为,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下,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仍有选择权。立法的目的不是强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证明表明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表示,确认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为的效力。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续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又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均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第34条的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此情况下签订的本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因为双方已经连续两次以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摘自金曦、朱涛、田璐:《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07~208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7.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劳动者要求将其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信第2330期

容编辑:冠冠  排版编辑:Alice(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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