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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女子好意顺道搭乘牌友,不料发生车祸,竟被要求巨额赔偿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7-14 发布于江苏

案情简介

共同居住在龙胜的张女士和赵女士是多年的牌友,二人在空暇时约起打牌消遣。2021年7月的一天,张女士与赵女士又约在一家棋牌室打牌。夜幕降临该回家了,张女士准备驾驶自己的二轮女士摩托车回家,赵女士见与张女士正好顺路,请求张女士搭载自己一程,好友请求同乘,张女士欣然接受。不料行驶途中,由于轮胎突然漏气方向失控摩托车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强忍自身伤痛,通知其家人第一时间将赵女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因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好意搭乘,自己也受了伤,就帮赵女士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赵女士却认为张女士是好心搭乘自己,但是自己确实是因为张女士车辆事故受的伤,还构成了十级伤残。要求张女士全额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6219元。因双方协商不成,赵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龙胜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了解案情,考虑到被告前期积极配合原告救治,并已垫付了部分的医疗费,主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联系,争取用调解化解矛盾。由于赵女士年龄较大,受伤较为严重,因事故受伤治疗需要赔偿,张女士则因好意顺道搭乘反而要“吃官司”被要求巨额赔偿感到十分委屈。主办法官从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给双方当事人释法和说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均理解了好意同乘的人情法理并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张女士赔偿赵女士六万元并当庭给付完毕,二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其中搭乘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受害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风险,草率搭乘车辆的等情形。搭乘人无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好意同乘经常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好意搭乘本身系一种好意施惠行为,驾驶人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具有利他性质,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在好意同乘中,造成搭乘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情形下,好意同乘行为就转变成侵权行为,车辆驾驶应该对于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新增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了赔偿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温馨提示

虽然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情谊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于冒一切风险,驾驶人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有着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应谨慎驾驶,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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