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税法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总体上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 那《印花税法》有哪些内容?对浙江的印花税纳税人会带来哪些影响?请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注意: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答:《印花税法》简并了税目税率,修改了部分税目名称,实行0.05‰、0.25‰、0.3‰、 0.5‰、1‰五档比例税率,取消了按件五元贴花的定额税率。(上下滑动查看)答:《印花税法》共列举了8项免税凭证。在保留并适当调整《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免税凭证种类的同时,新增了4类新的免税凭证。(上下滑动查看)(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此外,《印花税法》还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答: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答: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问题7: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问题10: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问题11: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按何品目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问题13: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问题14: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问题15: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印花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问题17:印花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问题18: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问题21: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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