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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新车”曾维修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建喜图书馆 2022-07-18 发布于山西
案例

     2020年4月,张某从甲公司处购买马自达轿车一辆,价格128000元。甲公司销售人员反复跟张某说,该轿车为刚刚运到的新车。且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2020年8月,张某到甲公司保养所买车辆时,发现该车曾于2020年3月1日进行过维修。甲公司辩称,该车确实在2020年3月1日因在运输过程中划伤而进行维修,但是对车辆进行维修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告知张某,交接验收单一栏写明“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张某确认验收单是其所签,但在签字时并没有被告知车辆曾有维修,也没有看到写明的字样,且交接验收单只有甲公司一方保存,张某并没有。那么,张某是否就甲公司销售欺诈行为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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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

甲公司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所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还购车款并增加赔偿张某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返还张某所购马自达轿车购车款、购置税、服务费和保险费128000元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共计3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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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增加赔偿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即双方都是经营者不适用此项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如果双方都是消费者也不适用此项的惩罚性赔偿标准。第二,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至于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的消费者,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主流观点认为,只要购买是为了生活需要,没有用来经营或者其他非生活消费,就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举证责任在经营者方,经营者要提出证据证明购买人不属于消法中保护的消费者,否则就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即欺骗者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对相对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相对人因该欺骗陷入、维持或者加深错误认识,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为意思表示,欺骗者的欺骗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对于知假买假者(除了食品药品领域),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即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所以不构成欺诈。

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也是引起了很多人的反思。有些商品的价款还是比较低的,经营者实力比较雄厚,他认为损失几个五百元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那么该条款就达不到预期想要的震慑的效果。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复杂的维权程序,才获得 500 元,相比较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这远远是不够的。面对汽车这些价格昂贵的商品,采用这种赔偿机制,对经营者来说惩罚太过严重,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一些消费者看到有利可图,也会不择手段的提起一系列诉讼来索赔,更加使社会秩序动荡不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现实情况来进行自由裁量,尽量维持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平衡,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和谐稳定健康的发展。

上述案例中,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且合同中约定购买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在所购车辆在交付前确实已经维修过,这是双方认可的事实。车辆验收单系甲公司单方面保存且张某否认其购车时已经知悉,故不能推断出甲公司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不能认定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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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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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知假买假,如果购买的是缺陷食品、缺陷药品,消费者知假买假依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其他领域无此特权。

作 者|张满洋 

责任编辑|马悦    策划审核|龚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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