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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林地实施方案

 弘净 2022-07-19 发布于河北

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2-10 16:46:00 信息来源: 《晋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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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盘活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林地等土地资源,加快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外地经验和晋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盘活承包地经营权

  第二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

  第三条 鼓励农户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四条 鼓励农户在不改变承包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承包地托管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第三章 盘活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第五条 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成员间转让、调剂使用。

  第六条 支持农村居民利用现有宅基地和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托后可统一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委托第三方经营,集体、个人可按约定获取收益。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划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对农村居民点进行整治,将腾退出的宅基地用于发展农林文旅康项目,农民和村集体可按约定获取收益。

  第九条 在保证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情况下,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对现有宅基地、农房进行改造、改建,兴办农林文旅康相关产业。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废弃、闲置宅基地集中连片进行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入市交易。

  第四章 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兴办集体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入股合办企业,按约定获取收益。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各类闲置建设用地复垦利用,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剂使用,按约定获取收益。

  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省入市交易(工矿废弃地复垦节余指标,参照省指标交易办法可在全市交易),按约定获取收益。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可以推广泽州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验。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村级留成部分可以作为股金进行分红,也可兴办产业,按约定获取收益。

  第五章 盘活集体林地

  第十五条 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集体林权公开、公平、有序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六条 允许一级国家公益林以外的公益林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

  第十七条 允许村集体、村民或项目单位购买宅基地复垦后新增加的林地指标,优先在集体林地内置换、调剂相同面积的集体林地用于农林文旅康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允许森林康养项目区8.5米以下道路结合林区道路、防火通道建设。2米以下康养步道在不采伐树木、不影响乔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不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章 强化金融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林林权、生态公益林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第七章 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和产业发展控制性规划(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2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再保留),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探索坡地村镇点供用地和混合用地等模式,有效盘活、整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满足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需求。

  第八章 加快确权颁证

  第二十三条 2019年年底前,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林地、林权等确权颁证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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