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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不分配,挂牌新三板之后就可以不交个税

 老蒋财税 2022-07-19 发布于北京

这话不是我说的,是一个企业老板说的。

作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老板,在公司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税后净利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还需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两种情况:

1、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自然人股东需要就分得的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利用税后利润转增本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需要就自己所占股权比例对应的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利用本公司未分配的利润转增本公司的资本实际上包括两个过程:即税后利润分红、和将分红的利润再投资入本公司。而税后利润分红,自然人股东就需要按其分配的份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经营得好,税后利润金额巨大,那么作为自然人股东的老板就面临着需要缴纳巨额的个人所得税的压力,因此,很多企业老板都暂时不分红,而一直在寻找一种“更加合理的”少交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当然能够不交更好!

曾经就有一个老板说:公司的利润先不分配,等公司新三板挂牌之后再分配,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而且说,有国家的政策文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说这是一个专家指点他的。

刚听说时我吓了一跳,有这政策吗?国家怎么可能制订出这样的政策,给税收留下这么大的一个漏洞?

随后,他给我转发了一个资料: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并转发了里面的全部内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详查该政策,还有这么一条: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很显然,该老板和指点他的专家都没有说错,的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政策通告明明白白地做了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按照这项政策通告的规定,是不是公司的老板(个人股东)先不分红,等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再分配账面上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就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了?比如有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分红,账面累计利润有的高达几千万元,等到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再分配就可以省掉几百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真能这样的话,是不是会让企业老板们心花怒放?

不过,先看看(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里面的定:(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为有限公司在操作新三板挂牌时,首先第一步是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而股改时,包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全部转增成了本公司的股本,那么,公司的老板(个人股东)在股改时就需要按其股权比例所占的份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股权、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投资(包括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重组改制等),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一家公司要操作挂牌新三板或上市,那么在公司进行股改时,老板(个人股东)就需要就其所占份额的未分配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必须是在改制的次月15日内就要申报缴纳。

所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这句话,就不是指自该公司成立以来就持有该公司的股票的这个时间段是指在该公司股改之后一直到该公司成功挂牌及挂牌成功之后的这个时间段。

这样,希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在等到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都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想法就不切实际,根本行不通。在公司股改前的未分配利润,老板(个人股东)在公司股改时就必须缴纳其股权所占份额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必须马上(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但是,股改时,公司的老板(个人股东)可能会因此马上面临巨额的个人所得税,而股东个人暂时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的现金来缴税,又该怎么办?

(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有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说,如果有的老板(个人股东)在公司股改之后多年都不分配利润,以及老板(个人股东)从开始就直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之后多年都不分配利润,一直等到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再分配利润,从而,就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成功规避掉个人所得税。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就不是我们所要考虑的,既然国家政策是这么制订的,大家遵照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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