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烂尾” 江西高安法院判决由开发商归还房贷,这是一个信号好,房地产以后的日子更难了,以后可能会把不换房贷不再纳入征信,也就意味着国家已经预计到房地产可能出现的情况,也就不可能救市了。这个也是问题,购房人前期交的首付款和后面每个月交的房货怎么拿回来,开发商已经没钱了,判他们还,他们也没还,吃亏的还是老百姓。其实国家应该出台政策,取消期房的买卖,就会杜绝此类纠纷。期房买卖是八、九十年代从香港传入内陆的房地产销售方式,实施起来弊大于利,容易被不法奸商钻空子。房地产企业以前太容易赚钱了,只要拿得地就可以赚大钱,资金都是来源于购房人首付和银行贷款,所以到处圈地,这样的局面不改变,让购房人风险太大,出了首付,按揭贷款每个月供房,到头来没有收到房没有住的,银行只是收本收利息,太不公平了,要彻底改变这样的局面。建议如果开发商无能力承担偿还责任,应该由银行来偿还,此举可以进一步倒逼银行更好的履行自己在建房过程中的一个资金监管,别遇好事银行上,一遇坏事银行就就撤。大多数业主还是为了解决人最基本的一个住房需求,而银行,房企则是为了牟利,至少相对于业主来说是如此。既然是为了牟利,那银行就也应该承担风险。如果开发商的公司真的没钱,只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那就无解了,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当然了,虽然公司没钱,并不代表公司所有者个人没钱了,只是中国的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个人资产并不能连带,因为中国的公司几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行为的失责失当只能用公司的资产来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公司经营不善或者被有心做空导致的倒闭,只能是破产清算,也就是变卖公司资产来清偿债务,如果资不抵债,那只能是一些债权人血本无归了。银行永远牛逼,监管账户不到位,挣钱一分不落下,出了问题企业全责,太不公平。出现烂尾楼,最受伤的是购房者,其次是开发商,其它都是赢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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