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有权向隔手的总包人(转包人)主张工程款。总包人(转包人)代中间转包人支付过材料等相关款项的,该事实可以推定为总包人(转包人)认可了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 裁判理由:在尚勇与何开智已经对各自施工内容予以明确区分的情况下,不论何开智与尚勇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尚勇均可有权就其施工部分内容直接向广厦公司主张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尚勇有权向广厦公司主张工程款,不违背各方当事人的本意,并无不当。广厦公司和广厦分公司关于何开智与尚勇就各自工程结算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尚勇无权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终58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