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转包人及其前手转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可要求|转包人|及其前手转包人|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情简介:在本案中,第一转包人认为,其与第二转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与实际施工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其与第二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案中,第一转包人虽然并非本案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第一转包人,对第二转包人尚未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原审判决其对第二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损害其利益。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670号“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先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感谢阅读。关注我,获取更多建设工程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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