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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借用施工资质方欠付工程款,出借方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乔谦律师 2020-10-08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公众号敲响法槌

  一、关于出借资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就出借施工资质问题,《建筑法》第26条规定了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了发包人可以请求出借方和借用方就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转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现实中的类型和情况较为复杂,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等,关于这一类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也较为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之间裁判不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在分析比较同一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上,各地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裁判文书中均没有较为统一权威的观点,甚至存在相反的裁判,这也造就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对各方当事人来说有利有弊,既有一定的博弈空间,又难以把握走向。

连带责任,是较为特殊的规则,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需要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转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后续引用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观点仅用作学习研究,并非一定是正确的裁判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较为明确观点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答)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观点:

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中间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并没有合同关系,无法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所签订的无效合同主张工程价款。二是转包人并非发包人,不适用司法解释一第26条和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

(2020)鲁民申5218号郭某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公司在本案工程中出借资质,使没有土方施工资质的德州公司承揽工程,致使涉案的工程款未能得到及时清偿,存在严重过错,原审据此认定其应对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无不妥。

【简要案情】

一、中储棉将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了总包方河北某集团,河北某集团又与某公司、德州某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部分工程交由某公司承包,德州某公司担保落实。

二、某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由德州某公司实际施工,其中土方工程由李某实际施工;

三、完工后,发包方按审计结果全额支付给了河北某集团总包方,后,河北某集团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与某公司、德州某公司等五方签订了协议书,并支付了款项;

四、李某起诉发包方、总包方河北某集团和转包方某公司、德州某公司,要求对审计报告漏算的土方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一审法院判决上述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某公司、德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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