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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江山BQ 2022-07-23 发布于北京
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人之家#

【裁判要点】
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和股东构成人格混同,但作为公司股东在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的转账,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该股东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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