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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草案中老赖躲5年就彻底无需承担还款义务?专家:非也

 ye9030 2022-07-23 发布于广西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近日,一则《新〈民事执行法〉草案,老赖只需要躲5年就彻底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的自媒体文章在不少微信群里流传,该文宣称,近期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意味着一名老赖欠债后只需藏匿躲避起来,五年后就可以继续逍遥自在,不用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相关立法本意究竟是不是这样?法律专家就此受访表示,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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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八)款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九)……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老赖只需要躲五年就彻底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法律草案的内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今天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

孟强说,首先,对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处罚措施,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或者以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方法逃避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三)隐藏、伪造、毁灭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五)侮辱、威胁、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执行人员、执行参与人;(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七)违反协助执行义务;(八)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组织,可以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前两款规定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对被罚款人、被拘留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组织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可见,如果敢于隐匿财产的,不仅要上失信名单,更要遭受罚款和拘留的惩罚,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其次,草案第八十条已经强调了,只有“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者已经处分完毕但是债权尚未全部实现”的,才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即被执行人确实没钱。

再次,草案第八十一条也强调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恢复执行。”因此,终结后发现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之后,才会出现“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的结局。

所以,孟强说,即便是在极端情况下,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极深,无人知晓,无法调查,五年后终于被终结执行了,被执行人放心地拿出了隐匿的财产,但这时候债权人仍然有措施对其进行执行,因为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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