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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⑳】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公益财产绝不能私分)

 fyysx 2022-07-23 发布于河南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公益财产绝不能私分)

法言俗语 

非营利法人存续期间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它的财产有的是来自国有资产的出资,如事业单位法人;有的是来自捐助,如基金会。非营利法人在出现解散等情况,法人资格终止时,其作为民法上的主体地位不存在了。此时, 如果非营利法人仍留有一部分法人的财产,这些财产的处置方式要根据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区分对待。 

对于为了实现公益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包括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某些为了公益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为了公益成立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例如,前文中已经提到的事业单位法人疾控中心,社会团体法 人共青团、妇联、文联,捐助法人非营利民办学校、非营利民办医院等),在其法人资格终止时,《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自己剩余的财产不能由出资 人、设立人或会员们分得。作出这样的规定,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设立目的是一致的。益性非营利法人是为促进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即使法人资格终止,财产的处理也不能出现分配给设立人、出资人这样可能违背公益目的的情况。另外,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在其活动中享受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且,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也比较容易获得社会捐赠。因此,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是有公共性质的财产,法人资格终止,剩余的财产仍具有公共性。与法人设立时投入的财产是不同的,不能再分给设立人,否则就会给那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让他们打着开展公益活动的旗号进行营利、获利的活动。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剩余财产具体如何处理?某基金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特困户提供帮助,现在基金会的两位设立人所签订的合作设立基金会的协议期限已满,双方协商后决定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基金会的剩余财产将用于相同或相似目的的公益项目。 也就是说,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具体来讲,如果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在法人设立时形成的法人章程里明确写明了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用途,就按照章程处置财产;如果章程里没有写明剩余财产处理的方式, 就由法人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讨论表决,确定剩余财产的 具体用途。但是,如果章程和表决决议都不能处置剩余财产,就应当由公益 性非营利法人的主管机关进行协调主持,将这些剩余财产转给其他法人,受转让的法人是与终止的法人相同或相似公益目的的法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与《慈善法》第18条分别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与慈善组织终止或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服务于公益目的。 

对于不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如某些社团、具有捐助法人资格的宗教场所,对其剩余财产的分配,《民法典》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 不受特别的制约。 

《民法典》条文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以案释法

2012年8月,广州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爱卫中心)与广州卫 生协会(以下简称卫生协会)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约定爱卫中心将2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卫生协会的办公和培训场所,卫生协会每年向爱卫中心支 付40000元培训服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房屋使用期限为2012年8月至 2017年3月。协议签订后,爱卫中心将房屋交给卫生协会使用,卫生协会按 照每年40000元标准向爱卫中心支付服务费一直到2017年3月。2013年12月,广州市相关部门出台文件,撤销爱卫中心,收回事业编制,将爱卫中心 的人员、固定资产等一并划转到广州市环卫机械厂(以下简称环卫机械厂), 固定资产中包含了上述200平米的房屋。2017年12月,环卫机械厂向卫生协会发出函件,函件中,对于卫生协会租赁使用的200平米房屋,告知租赁期满后统一交给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接管。卫生协会收到了这个函件。后来,对 于这200平方米房屋,相关单位举行了房屋移交协调工作会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和卫生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确定将房屋所有权人由爱卫中心变为城管执法局;卫生协会应在 房屋所有权人变为城管执法局后,立即清空搬离房屋。后城管执法局成为登 记的所有权人并于2018年7月向卫生协会发出函,要求卫生协会2018年7月31日前清空并搬离房屋。卫生协会已经收到了函件,但是未搬离。城管执法局提起了诉讼,要求卫生协会限期搬离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城管执法局的这一要求,因为城管执法局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2017年3月之后,卫生协会租赁期限已经到期,因此,城管执法局要求卫生协会搬离房屋是合法合理的。房屋在登记到城管执法局名下前一直登记在爱卫中心名下,爱卫中心于2013年期间被撤销,城管执法局是爱卫中心的主管机关,城管执法局有权主持将房屋划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虽然之前相关文件将爱卫中心的人员、固定资产划转到环卫机械厂,但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环卫机械厂并未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仅有对房屋的管理权。在爱卫中心被撤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城管执法局名下的这段时间,因为城管执法局对将房屋产权划转具有决定权,所以城管执法局对房屋享有的权利相当于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所以城管执法局要求卫生协会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合理合法。( 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环境卫生机 械设备厂物权保护纠纷案,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3598号民 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为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法人的章程中写明法人资格终止时法人所有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理时,应当明确: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等。在法人资格实际终止时,也应当按照《民法典》第95条及相关法律 规定处理法人的剩余财产。

2

行政机关在办理法人登记时,应当审查法人章程中的相关约定,明确法人是非营利性法人或是营利法人,是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还是非公益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审查申请登记的法人性质、非营利法人的性质与章程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同时,在法人存续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法人章程变更内容是否与其登记的性质一致。

3

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如果向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的财产, 那么这些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获得这些剩余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返还。 

4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主管机关,在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应当发挥 职能。对于法人的章程中没有规定剩余财产的处理或者法人内部机构对如何处理剩余财产无法达成决议的,主管机关应当主持剩余财产的处置,将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5

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法律并未作出专门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第72条的相关规定。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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