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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住改商”拆迁不能一刀切

 送_汤 2022-07-25 发布于湖北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在第四部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中载明:“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42号文确定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待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商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相关案例为您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例来自最高法(2019)最高法行再xxx号,贾某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九原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分别为:房屋坐落于九原区××路××街坊××号,面积分别为12.86平方米、13.82平方米、55.18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随后贾某在其住宅内从事早餐食品营业,并办理了工商执照。2014年当地区政府决定实施旧城区改造,并于2015年2月16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贾某所在社区房屋实施征收,因贾某认为其房屋为营业性用房,区政府未按照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致使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区城乡房屋征收中心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征收人下发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评估机构的通知》。通知明确项目已正式进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选定了评估机构,并且将贾某房屋定性为住宅,贾晓不服决定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经过一、二审最后经最高院再审认为:在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42号文)在第四部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中载明:“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42号文确定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待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商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

案中,涉案房屋虽产权性质为住宅,但贾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涉案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符合42号文中“应给予适当补偿”的适用条件。最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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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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