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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签和发票上标注商业标识不属商标使用?——由“李子柒”案和“老童家”案想到

 璞琳说法 2022-07-26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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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签和发票上标注商业标识不属商标使用?——由“李子柒”案和“老童家”案想到

黄璞琳

2022年6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22)川15知民初5号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的“李子柒”字样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宜宾中院前述裁判理由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标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商品,辨别商品的来源。本案中,绿源食品公司根据供货商坤霞贸易公司提供的《新品申请单》制作了错误的商品价签,并出具了错误的商品发票,但商品发票系消费者购买后才获得,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来源起不到引领、识别作用,故发票中存在的“李子柒”的字样不属于对“李子柒”商标的商标性的使用。绿源食品公司并未在涉案商品本身及包装上使用与“李子柒”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涉案商品的包装礼盒上有“冠”字商标,且有生产厂商、出产地等足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信息,仅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李子柒”的字样,不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达不到商标的指引性功能,故绿源食品公司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的“李子柒”字样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绿源食品公司在涉案商品的促销价签上标注“李子柒”字样,让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与“李子柒”品牌存在关联,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宜宾中院前述有关被告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的“李子柒”字样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裁判观点,应该是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就“老童家”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判观点的影响(被告答辩中也提及最高法院此案)。

在陕西辇止坡老童家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老童家”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37号民事裁定书均认为,“销售商根据商业惯例在标价签上标示商业标识、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标价签与商品实物同列,在销售中仅起到标示价格的作用,并不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销售商开具的购物小票与发票,产生在消费者选购行为结束之后,同样不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超市腊牛肉产品标价签上标注的“品名:老童家腊牛肉”“品牌:老童家”字样,超市月饼标价签上标注的“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字样,真的不会体现商品来源识别功能?标价签上仅能标价功能?个人认为,最高法院、陕西高院、宜宾中院前述裁判观点,与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购物习惯是相悖的。消费者在超市选购腊牛肉产品时,看到标价签上标注的“品名:老童家腊牛肉”“品牌:老童家”字样,不仅会关注标价签上的价格,还会认为标价的腊牛肉品牌是“老童家”或者与“老童家”品牌相关(如,认为案涉腊牛肉包装袋上标注的“辇止坡老童家”字样,与“老童家”品牌是关联品牌)。消费者在超市选购月饼时,看到标价签上标注的“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字样,同样不仅会注意到月饼价格,还会认为“李子柒”是标价月饼的品牌,或者会认为标价月饼与李子柒品牌有关联。超市商品标价签上如此标注商业标识,实际指向的就是所标价的商品品牌,就会体现商品来源识别功能,理应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个人认为,最高法院、陕西高院、宜宾中院前述有关标价签上标注商业标识不属商标使用的裁判观点,是错误的。

超市出具的商品发票上标注“老童家腊牛肉”货物名称,标注“李子柒”月饼品名,真的不会体现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发票是购物后取得的,就认定发票不具备商品来源识别功能?从我国民众的购物消费习惯和认知习惯来看,消费者购物后若发生纠纷,向市场监管机关、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一般要凭购物小票、发票等消费单据来证明发生纠纷的商品品牌;消费者购物后,想起所购买的腊牛肉、月饼时,一般也会根据发票上所载标识来确认或者指认自己所购买商品的品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37号民事裁定书,有关“销售商开具的购物小票与发票,产生在消费者选购行为结束之后,同样不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之裁判观点,实际上是不承认商标侵权“售后混淆”

但是,2020年12月28日,就再审申请人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所作(2020)最高法民申4768号民事裁定书,就“售后混淆”问题翻了次烙饼,承认了商标侵权“售后混淆”。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一副扑克牌共五十四张牌,有五十二张牌完全相同。基于消费者对扑克牌的使用习惯,大小王牌上的图案相对于文字更具有识别性与可区分性,因此,大小王牌上的图案具有识别扑克牌商品来源的作用。涉案2扑克牌商品系开元公司生产和销售,“金久”扑克牌大小王牌上使用的图案与姚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极为近似,消费者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可能会认为大小王牌上的图案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同姚记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因此,开元公司在“金久”扑克牌大小王牌上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姚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个人赞同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768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即,售后混淆同样会侵害商标专用权,销售商开具的购物小票或者发票上标注的诸如“老童家腊牛肉”或者“李子柒”月饼等品名字样,同样具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同样是作商标使用。

实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通知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四条就明确指出,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价目表等上,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如销售合同、发票、收据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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