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中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情形的有很多,但是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些合同的条款是否草草的签订了劳动合同。接下来申拓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就来带大家看看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但是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无效程度的不同,将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一)完全无效的情况: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如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威胁等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制造假象,使另一方受骗,使另一方认识、判断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并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为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性手段,是指一方为了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意愿,以可能实现的危害另一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无论采用欺诈或威胁手段,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其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类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部分无效的情况: 局部无效劳动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劳工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确认,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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