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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统计执法检查的难点与建议

 新用户35637576 2022-07-27 发布于云南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利益分配的多元化,基层统计工作的环境发生重大了变化,统计调查对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配合程度越来越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方法越来越多元化,统计执法体系、主体、环境不畅,执法出现了诸多困难,如何克服困难开展统计执法,彰显执法活力,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笔者认为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当前统计执法检查存在“四难”

1、统计法律体系先天不足,操作难

由于统计法律法规自身不完善、不到位因素的影响,统计执法面临有法不能“依”、有法“依”不住和有法无法“依”的尴尬。一是统计法律法规面过窄,具体操作规程复杂、程序多,在执法中取证和搜集关联材料多,使统计执法在实际运作中大打折扣。二是具体处罚限制过多,力度不够,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而对行政单位,包括县级行政部门,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的统计违法行为不适用经济处罚,往往只能限于使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这样的“软”办法。三是统计处罚方式单一,只有一般程序而无简单程序,处罚手段明显过于陈旧,未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对轻微违法行为也只有缺乏力度的说教,法形同虚设,无法可依。如此种种使统计执法操作难,经济处罚需“几个回合”,纪律处分需“求人办理”,直接处理“无章可徇”,统计执法处于“原有的办法不能用、统计法规定不好用、灵活方便的办法不能用”困难境地。

2、统计执法检查障碍多,执行难

《统计法》颁布后贯彻执行情况如何,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效果。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检查出现了很多障碍,面对各种障碍查出了问题也难执行兑现。一方面检查前要申报权衡利弊,如检查企业必须向优化办申报。同时对《统计法》调整主要对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执法面对的都是这些单位的法人代表,所以社会上认为统计法是一部管“官”的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企业的兴衰存亡已完全由市场调控,而各级政府还仍然依靠“下指标”的目标考核办法来推动经济发展,统计数据与业绩、政绩直接挂钩,行政不得不“关心”企业数据,企业也乐于此,有了问题有“保护”;另一方面,《统计法》调查的其他对象,检查无来源,对个体工商户历来很少建立统计资料,无原始资料可查,查无对证,也无从执行;第三是查有问题,执行结果年底必须向优化办申报,而一个地方软环境状况将直接影响一方经济,任何执法人员面对这样的高压线都不得不敬而远之;第四是执行中说情多,只要有查说情已先行,更不用说有问题立案,因此,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提出疑问,广大统计工作者也感到困惑,执法尚可、处罚难望,统计执法无不说难。

3、统计执法队伍力量太弱,开展难

目前统计实行的是“全员执法”,“全员执法”实质是无专职执法,特别是县市区统计局,人少事多,基本上是一个同志兼职负责,执法需要各专业人员临时选派,因此,组成的执法队伍构成是:一方面是忙于自身的业务工作,缺乏系统法制培训,懂业务不懂执法要求的专业人员;另一方面是兼职执法又不懂具体专业的兼职法制人员,同时统计业务人员平时直接与被检查单位统计人员有报表工作联系,执法中有思想障碍,查证上注重当面指教,忽视证据收集。因此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特别是在证据搜集方面,往往表现出专业知识的不足,对证据链的要求又不十分清楚,搜集的证据不能准确地证明被检查单位的违法事实。

4、统计执法意识和胆识不到位,协调难

近几年来,统计执法工作有了一定进步,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与统计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原因:一是统计执法认识上有差距,统计法制意识不强,主观上不想执法。一怕得罪人,认为地方小,低头不见抬头见,处罚难为情;二怕领导不高兴,处罚了影响数字,搞得不好挨批评;三怕“枪打出头鸟”,处罚了影响到他人政绩,搞得不好也影响到自己前程。二是对统计执法工作缺少信心,总认为统计法不硬,是软法,难以起到纯洁统计数据的作用。三是统计执法缺乏胆识,有的同志认为统计工作只要搞好业务工作就行了,统计数据质量不是自己所能左右的,同时明知个别专业数据质量有问题而不敢碰硬,也有的在统计执法中受到挫折就谈法色变。在各种瞻前顾后的工作中协调组织难,执法只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检查任务而已。

二、多管齐下,走出执法困境的建议

1、全方位多层次统计普法,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

在全面普法的同时,要明确不同对象,并根据特定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和手段进行普法宣传。对于管统计、用统计的各级各部门领导,可采取举办法制讲座的形式,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统计法律基本知识的专题学习;对于从事具体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系统的学习;对于统计对象可采用以案释法的方法进行教育;对于社会公众,则应充分发挥电视、电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的优势,进行多渠道多方面宣传,使大家都能了解统计法,自觉依法办事,形成良好氛围。

2、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一要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明确执法是为了提高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法权威;二要加强执法队伍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三要加强统计执法人员自身统计法律的培训教育,做到对统计法律的条文和程序的精通;四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在掌握本部门所应掌握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对与统计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如《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了解;五要加强统计业务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通过培训教育造就一支既掌握了依法行政理论、现代法律知识,又有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执法队伍,努力解决好统计执法开展难问题。

3、研究执法检查突破口,突出重点,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围绕统计违法的特点和统计执法检查的难点,加强研究,针对社会发展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关系群众利益的统计指标数据开展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迅速、果断处理,努力提高结案率和办案质量,对处理的案件扩大统计执法的影响,强化宣传,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并将执法检查纳入经常化轨道,努力解决统计执法操作难的问题。

4、搞好部门配合,依法进行考核,防止和杜绝执法干扰

统计法制建设要在积极争取政府法制、人大、法院、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大力支持的同时,努力争取其他部门以及被检查单位领导、统计人员、会计人员及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把统计法制建设纳入政府行政的大系统、大举措中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在环境建设上也要共同协作,特别是用数据进行目标考核要科学,防止盲目追求高指标和攀比高速度,防止诱发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和干扰统计工作等违法行为。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层层下达计划、下指标等一些不科学的做法;二要调整和缩减考核指标,指标的考核应锁定在少数综合和人均指标,减少或取消行业和部门考核指标;三要加大对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力度,对各项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和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分析、审核、评估,杜绝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四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力度,从源头上铲除统计数据不实的行为。通过这些措施防止统计执法上的干扰,解决统计执法中的执行难问题。

[供稿:株洲市统计局 宋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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