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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体性审查(职责、事实、程序和证据、依据)

 余文唐 2022-07-27 发布于福建

行政诉讼颜开光 2020-07-12 00:00

                               原  告 


长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长期充当行政诉讼被告席上的律师,当领教了现在的原告(行政相对人)俨然以“人民”自居,且讼词锋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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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

 进入实体审的案子,最先需要说清楚的,就是职责。所有的复议决定、行政判决书都会在“本机关认为”的第一部分,确认申请人是否有职权实施该行政行为,如下图判决所示:
 
二、【事实】
 
在事实认定部分,审判人员希望看到的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比如拆除违法建设行为需要明确是否违建,是乡村违建还是城市违建,有主违建还是无主违建;再比如公安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行为的定性是打人还是寻衅滋事还是扰乱社会秩序,是否符合法条关于主观、客观、情节、后果等要素的规定。
   
三、【程序】

 程序合法当然很重要,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程序一定要有。
 
 四、【证据】
 
 行政案件最最基本的原则——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
 坚持全面提交证据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前述职责、事实、程序,最后都需要证据来支持。包括事实的证据,如各种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也包括程序上的证据如各种送达回证、告知凭证等。通常结案文书“经审理查明”这一部分所写的每一句话,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需要有证据来支持。

五、【依据】
 
与证据一样,依据也应该按照职责、事实、程序这三部分,分别予以说明。
 
职责部分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一职责的规定,通常法律文本的前十条,如果实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甚至三定方案也可以,有总比没有强。
事实部分通常需要提供违法行为定性的条款和相应处罚幅度的条款。程序部分的条款一般较多,如不能一一列明,则直接写出法律名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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