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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由直接推论的第二式(A普遍—E个体—B特殊) 过渡到第三式(B特殊—A普遍—E个体)

 黄帝内经参详 2022-07-28 发布于山东

——小手一点——

(正文约700字)

黑格尔所谓的直接推论“第三式”,实际上即是形式逻辑推理中的“第二格”。

1.在直接推论第二式即形式逻辑推理“第三格”中,普遍性以个体为中项而与特殊性相结合。

第二式中,普遍性成为了主词,并在结论中被建立为特殊性,而不仅如前提所说的那样只是个体的东西,于是,普遍性就既是特殊性又是个体性了,并因此而成为特殊性和个体性的两端项。

2.这就是直接推论的第三式:特殊—普遍—个体.

从形式逻辑推理“第二格”的角度说,其推理结论必须为单称或特称的否定判断。这也是其大前提必须是全称判断的原因所在。

3.从第一式过渡到第三式,黑格尔是想要表达直接推论形式进展的必然性,§186“所以要分析出推论逐渐进展的过程,我们只须接受或承认推论在它的每一阶段里通过自身建立其本身的过程“。””

第一式:个体——特殊——普遍

第二式:普遍——个体——特殊

第三式:特殊——普遍——个体

三式之间的过渡性进展,恰恰体现着概念自身三环节的轮流换位地充当中介的过程。

“推论的三式的客观意义一般在于表明一切理性的东西都是三重的推论。而且,推论中的每一环节都既可取得一极端的地位,同样也可取的一个起中介作用的中项的地位。这正如哲学中的三部门那样,即逻辑理念,自然和精神。”

这也再次印证了§181所说“绝对即是推论,或者用命题的方式来表述这原则说: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论,一切事物都是一概念”。黑格尔一方面反对形而上学,坚持一切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相互转化的观点,但另一方面他又是从彻底逻辑化、概念化、同质化的视角来看待一切事物的,这充分体现在他将逻辑理念、自然、精神作为“绝对推论”的三环节上,这就走向了神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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