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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懂法律的朋友关于合同违约举证责任的问题?

 Given2016 2022-07-29 发布于广东

最近一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遇到法律问题时只会看法条,能够解决部分问题,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想得明白,下面这个问题希望有法律专业人士帮忙答疑解惑。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中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关于合同是否有履行的事实,这个举证责任应该是谁的呢?

假设我雇了一个清洁工,签订合同(是家政服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约定每天来我家搞卫生,按月付工资。但是他时不时玩失踪,三天打鱼两天嗮网,一个月的出勤率只有10天。如果要向法院主张他合同违约,要求退回20天缺勤的工资。

那我是否需要向法院证明他有20天缺勤吗,还是由他来证明自己有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内容?

2001年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依照这一条,那应该是被告来证明自己有履行合同,他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正,新版就把这一条完全删除了。

2020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那如果根据上面最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如果我主张对方合同违约,那岂不是我要对违约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呢?

但好像我们无法对“没有”的事实进行举证,比如证明”世界上有黑色的天鹅“是很容易的,但没办法证明”世界上没有黑天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里,“还钱”是很容易证明的,“没有还钱”是无法证明的。

在家政服务合同里,如果是由被告来举证自己有履行合同,那岂不是也挺不公平?因为这个证据也挺难保存,不一定有每个地方都有监控,大部分人也不一定有这个意识每次都让雇主都签字确认服务完成,那岂不是雇主一告一个准?

这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我一直没想明白,希望有法律专业人士赐教。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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