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起再审需要有实际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而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个纠错的程序,如发现之前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大多数诉讼当事人都会提起再审,但被支持得少之又少,有些生效判决存在瑕疵,也没有被提起再审程序。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5718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提起再审也要有实际利益。即使原审裁判存在某些瑕疵,如果通过再审并不能实质解决争议,或者在再审之外另有更为便捷的解决途径,那么耗时费力地启动一次再审,也只会是浪费资源、徒劳无益。 因此,审判监督的程序提起需要有一定的实际利益。因为一旦提起,需要重新进入审判程序,无论是原诉讼参与人还是法院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及精力,如已有更好的途径解决问题或在这个过程中已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了问题,如再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确实有些浪费资源及精力。但,有些生效判决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即便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也希望法院及法官在驳回再审裁定中予以明确说明,而不应以一句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敷衍了事。 而这种裁定我已经收到了不止两个了!而相关审判人员已经在审监庭做事,理论功底必然了得,如果你认为我申请的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用你的观点说服我,不要以一个所谓的本院认为不符合敷衍了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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