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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神州国土 2022-07-30 发布于河北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小郭和小马原系夫妻关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小两口就商量着再买一套房产,他们看中了某个小区的房子,但是该房屋是他俩购买的第二套房产,首付比例高。小两口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为了少交首付款,小马就提出了“假离婚”的主意。小郭觉得这是个好办法,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小郭想着反正是假离婚,买了房子之后就复婚,离婚协议上怎么写都无所谓。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二人的财产包括房产一套、轿车一辆归女方小马所有,就这样,小郭“净身出户”了。二人签完协议后,经过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高高兴兴去民政局登记离了婚。

但让小郭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二套房产的购房手续办好后,小马却变了心。小郭不想真离婚,多次找小马商量复婚的事,小马都闭门不见。小郭欲哭无泪,知道婚姻关系无法挽回了,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内容,并重新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就共同财产而言,被告小马认可房产与车辆是二人的共同财产,是为了购买第二套房产才协议离婚。法院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及车辆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说法: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本案中,小马和小郭共同办理离婚登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确了解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小郭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结合本案,被告小马认可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只是离婚后不想再继续以前的生活,因此拒绝小郭的复婚请求。再结合二人第一套房产及车辆的购买均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认定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结婚和离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作为一种重要的人身行为,一旦确定或解除夫妻关系,都必然导致法律上的相应后果。莫拿婚姻当儿戏,以免弄巧成拙,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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