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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新动态∣EPIRB、S-VDR以及VDR设备新性能标准已于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洋儿时 2022-07-30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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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MSC.471(101)、MSC.493(104)和MSC.494(104)决议,分别对EPIRB、S-VDR以及VDR设备的性能标准做了修订,新的性能标准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01

MSC.471(101)决议

MSC.471(101)决议(2019年6月14日通过)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在 406MHz 频率上工作的自浮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新的性能标准做了规定。经修订的相关要求有:

  • EPIRB 应能够向配备搜救 406MHz 处理器或中继器的卫星传输遇险警报,包括来自使用认可的覆盖全球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的无线电接收机的编码位置信息;

  • EPIRB 应设有用于定位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接收机,并附带指示 GNSS 信号接收是否令人满意;和按照 ITU-R M.1371 建议案《以甚高频海上移动频带使用时分多址的自动识别系统的技术特征》的要求设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定位信号;

  • 当 EPIRB 被激活时:应以不超过 5 分钟的间隔更新 GNSS 定位;当更新后的定位首次以 AIS 信息传输时,假定漂移速率为 3 节,则传输的定位位置和实际位置之间的误差不应超过 3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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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MSC.471(101)决议,在 202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装的 406MHz EPIRB,符合的性能标准和型式认可标准应不低于此决议附件中规定的标准;在 2022 年7 月 1 日之前安装的 406MHz EPIRB,符合的性能标准应不低于经 MSC.56(66)和MSC.120(74)决议修正的 A.810(19)决议附件中规定的性能标准,符合的型式认可标准应不低于 A.696(17)决议规定的型式认可标准。

02

MSC.493(104)决议

MSC.493(104)(2021年10月7日通过)对船 载 简 式 航行 数 据 记 录仪(S-VDR)新的性能标准做了规定。经修订的相关要求有:

  • 自浮式保护容器应设有易于钩取和回收的装置;

  • 设备应能发送初始卫星遇险报警信号且能在不少于 7 天(168 个小时)的时间内发送更多的的定位和归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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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S-VDR,应符合不低于经MSC.214(81)决议和本决议对MSC.163(78)决议附件修正后所规定的性能标准;在2008年6月1日或以后、但在2022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S-VDR,应符合不低于经MSC.214(81)决议对MSC.163(78)决议附件修正后所规定的性能标准;和在 2008 年 6 月 1 日以前安装的 S-VDR,应符合不低于 MSC.163(78)决议附件规定的性能标准。

03

MSC.494(104)决议

MSC.494(104)(2021年10月7日通过)对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新的性能标准做了规定。经修订的相关要求有:

  • 自浮式记录介质应安装在一个自浮式保护容器内且记录的数据至少应保存到记录终止的六个月后;

  • 事故之后应能访问记录介质,但应防止记录的数据物理性或电子操作性的改变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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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VDR,应符合不低于经本决议对MSC.333(90)决议附件修正后所规定的性能标准;在2014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22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VDR,应符合不低于MSC.333(90)决议附件规定的性能标准;在 2008 年 6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安装的 VDR,应符合不低于经 MSC.214(81)决议对 A.861(20)决议附件修正后规定的性能标准;和在 2008 年 6 月 1 日以前安装的 VDR,应符合不低于 A.861(20)决议附件规定的性能标准。

相关建议

1.航运公司应及时关注公约最新动态,做好履约准备并及时提醒所管理船舶,确保所管理船舶满足公约最新要求;

2.船舶应对照查看是否满足公约最新要求,确保船舶安全,并做好港口国监督检查迎检准备工作。

作者:郭冲 夏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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