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借款纠纷专题】股东与公司之间借款关系的认定

 律师戈哥 2022-07-31 发布于河南
16
SEP.
企业法律顾问之
企业借款纠纷专题
裁判要旨

股东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借款,对于企业出具与股东的借条是否认定借款关系,应当对款项来源进行查明,根据款项的性质作出裁判,若股东依法不应获得该款项,其要求企业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案例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登记股东有章某等10人,按公司股东相关约定章某占股2股。章某除为某公司股东外,同时亦为该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月24日,某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某公司股东2003年度工资为每股20万元,同时决定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待公司资金周转正常时适时发放。

章某持有日期为2005年1月1日的收据一张,收据加盖有“某公司财务专用章”,交款单位为章某,款项内容为集资款,金额为40万元,摘要处注明为2003年—2004年股东工资。之后某公司多次股东会决定分红以及涉及集资款利息时,对该款项均未涉及。

2010年,章某将持有的股权以及其他集资借款整体转让与其他股东亦未对该款予以明确,后章某向某公司索要该40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公司返还其集资借款40万元及从2005年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审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章某并未直接向某公司交纳40万元的集资借款,其诉称该40万元来源于其2003年、2004年的工资,章某当时系某公司股东,某公司股东会决定股东2003年工资为每股20万元,从决议的内容来看,受益对象为股东,金额大小与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联,虽名为工资,但工资表现为劳动所得的报酬,章某所诉并不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应认定为出资分红性质,章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其股东工资转换的集资借款,因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应付其2003年、2004年劳动所得的工资40万元的事实,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转换的集资借款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章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意义

本案中,章某持有某公司出具的集资借条,但对其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得首先对40万元的性质作出认定。首先,章某并未实际向某公司提供借款,亦即该40万元并非其本人所出,按一般的借款法律关系,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次,虽然章某并未实际向某公司提供该款,但若按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当时应支付章某40万元,该40万元转换成集资借款,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给付责任。那么该40万元某公司是否应予支付?章某系某公司股东,同时亦是某公司副总经理,书证记载该40万元为股东工资,但该40万元可能有以下几种理解: 

一、支付给股东的工资。

本案中,章某起诉主张的即是股东工资性质,但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而股东指的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单纯从其身份性质来看,持有股份并不具有劳动因素,亦即股东不能以股东的身份主张持股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若其同时亦向该单位提供劳动的则另当别论,故章某以这40万元属于工资性质转换的借款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于法无据。 

二、公司给股东的分红。

某起诉提供的依据除40万元的借条,另外提供了某公司2003年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某公司股东2003年度工资为每股20万元,公司股东依法不应享有工资,该20万元的确定标准与股东的出资挂钩,并不表现为与劳动报酬挂钩,故应理解为公司分红性质,在审理中,因章某主张为工资性质,一审法院在认定该款具有分红性质后,书面告知章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从分红方面举证证明某公司该年度应当支付其分红款项40万元,但章某并未变更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际上某公司的该份股东会决议并未叙明该公司当时已赢利,相反叙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待公司资金周转正常时适时发放”,表明该公司当时并未处于赢利状态,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即公司要有利润才能分红,否则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公司的责任承担能力,影响交易安全,为法律所禁止。 

三、既是股东又兼具公司职工的特殊身份获得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工作,既可依出资获得股东的相关权益,亦可因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本案中,章某实际上亦是某公司职工,但章某并未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该款项为提供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转换的借款。 本案中,章某主张为集资借款,从证据来看,其并未实际向某公司提供借款,如果该40万元为某公司应当支付其的款项,而转为了公司的集资借款,则某公司应当负责偿还,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既不存在股东工资,依法亦不属于应得的分红,又不属于劳动报酬所得,章某不能举证证明该40万元为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的款项而转换的集资借款,故某公司没有偿还义务,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图片

Hello,伙伴们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