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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现产”当“遗产”:会不会成为中国非遗保护路上的另一陷阱?

 艺功堂 2022-07-31 发布于河南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人们提及最多的当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这不难理解——要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应该首先弄清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什么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否则,我们就会因保护对象的模糊甚至误判,丧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时机。毕竟,我国的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民间文学、传统戏曲、传统曲艺、民歌山曲,还是传统工艺、传统仪式,目前均已进入濒危状态,如不及时抢救,不需十年,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会在我们手中彻底消失。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我们放松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呢?在我看来,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某些错误思潮的影响下,我们渐渐混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文创、旅游商品、新编剧目等之间的区别,以至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心,从非遗保护转移到了更加容易操作、也更加容易挣钱的当代文创上来,而真正亟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倒无人问津。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理论功底的缺失导致人们对“遗产”与“现产”这对概念的混乱;二是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导致人们放弃了“难见成效”的“遗产”保护,而将精力放到了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兑现的文创产品的开发。
首先,我们来弄清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遗产”,什么是“现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词是“遗产”。所谓“遗产”,就是指创造了某种财富的人去世后留给我们的东西。按长寿百岁算,“遗产”至少应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时间不满百年者,无论如何都不能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传承百年”是我们在判断一个文化事项能否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间上的“底线”。
底线有了,但从历次评审结果看,尽管评委们也都非常谨慎,但每次评审也都不乏“漏网之鱼”。原因即在于在评审过程中我们常把“现产”当“遗产”——如在评审过程中,我们不是看申报项目自身够不够“百年”,而是看申报项目所属“类别”够不够百年——只要某类文化事项——相声、京剧、玉雕、泥塑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那么,这类文化事项便可“全员”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是,如果我们真的较起真来,将相声、京剧或是玉雕、泥塑掰开了,揉碎了,就会发现,即或在这些号称具有“百年历史”的传统文化事项中,也并不是所有作品都够百年。譬如相声中的《红事会》《白事会》《扒马褂》《八扇屏》是老段子,年份已够百年,以这些项目做依托,当然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京剧中的《定军山》《借东风》《赵氏孤儿》《铡美案》《锁麟囊》是老段子,年份已够百年,以这些项目做依托,当然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像相声《帽子工程》《如此照相》、京剧《孔繁森》《红灯记》这样的当代创作,不仅年份不够百年,就连创造者们也都还活得好好的,怎么能把人家的作品称为“遗产”呢?同理,那些使用现代图案、现代工艺或是现代材料刚刚创作出来的“现产”——无论是工艺品、旅游商品,还是卡通动漫,没有一样东西是从老祖宗那里传承下来的,凭什么也能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类比文物界,每遇文物,人们首先需要做的第一门功课便是“辩伪”,“辩伪”可以有效地避免假文物的流入。所以,强调“时限”是文化遗产认定的不二法则。它不仅适用于文化遗产,也同样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各样的综合性遗产。马未都先生曾给我们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天,一个小伙子拿了个陶罐儿求他鉴定,让他看看这陶罐儿到底是东周的还是西周的。马未都颠了颠,笑了,告诉他:“这是'上周’的——你看,这火气还没退呢,怎么能是文物呢?”但在非遗界,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一点。于是便出现了把“大型实景演出”弄进非遗名录,把“文创产品”请进非遗展厅,把保护祖先“遗产”的经费大笔大笔地用在促进文创产品研发上的咄咄怪事。
“时限”不仅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或是存留上够不够百年,更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含的信息具不具备百年前的原真性。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哪怕确实是一百年前产生的,但由于保护不力,改编、改造已经使其所含信息不再是百年前的东西,同样不能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确保文化遗产所含信息真实,文物界特别推出“真实性保护原则”,以确保保护过程中文物信息不致流失。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界也据此提出“原真性保护原则”,以确保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得到原汁原味的传承。
让我们再来弄清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说急功近利的政绩观让人们将精力放在了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兑现的文创产品开发上,而最终放弃了对于“遗产”的坚守。
纵观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我们发现各保护主体更关注能“走市场”的非遗项目;在“市场化”的非遗项目保护过程中,则更关注项目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文化、社会、历史认知等其他价值。具体原因如下:首先,从政府层面来看,由于当下侧重GDP政绩考核,政府对能拉动地方经济、促进旅游市场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视,尤其是只需经过简单“文创化”“产业化”就能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相反,对于前期投入大、见效慢,甚至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很自然的被忽略了。其次,从传承人群体来看,在时代转型的背景下,很多传承人面临文化生态破坏和传统市场萎缩的困境,而“非遗+文旅”“非遗+扶贫”“非遗+文创”等倡导的商业模式,让他们看到并体验到短期变现的可能,所以迎合市场的“文创化”超越对传统的“坚守”,成为一部分人的选择。
从本质上而言,以上现象要么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价值认知不全的体现,要么是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而有意忽略其他价值造成的。
要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要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我们之所以要小心翼翼地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因为它们是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文明精华——想想看,这些历史上形成的织印绣染技术、陶瓷烧制技术难道不值得我们去保护吗?中医治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传统官式建筑营造技术难道不值得我们去保护吗?京剧、昆曲、沂蒙小调、信天游这些中华民族最优秀的表演艺术难道不值得我们去保护吗?我们的四大发明——这是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不值得我们去保护吗?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根”,中华民族的“魂”,是中华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气质、独特智慧与独特思维方式,是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非常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一笔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作为足以代表中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那些只能体现个人审美、个人情趣、个人智慧或是个人气质的当代个人创作,显然不在一个层次。
当然,作为当代艺术,艺术家们创作出来的“现产”很可能依了当代人的审美,更容易走市场,更容易为当代人所接受,但说白了,这些当代创作即使再好,也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不能因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让我们真假不分,更不能因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让我们把“真遗产”变成“假遗产”,让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死在“变现”的路上。
作为遗产守望者,我们应永远牢记,评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标准不是“美不美”,“贵不贵”,而是“真不真”。如果只是为了“好看”、“好听”、“好吃”、“好卖”,而改变了这些遗产项目的原有基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走到了它生命的尽头。作为一方政府,我们千万不能混淆了“遗产”与“现产”区别,更不能拿了保护祖先遗产的钱,去保护那些刚刚创作出的“现产”,否则,泱泱数千年传承下来的中华文明、中华文脉,就很可能会因了我们的短视与急功近利而彻底断流!

作者:
苑利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苑利,1958年生,山东齐河人。民俗学博士。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副理事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学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原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副会长,中方会长。代表作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韩民族文化源流》、《龙王信仰探秘》、《从稻作文化看韩民族的文化源流与发展》(韩文)、《中国民俗学教程》、《民俗学概论》等。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民族遗产》、《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丛书》等学术丛书、杂志30多部。被翻译成英、日、韩、越语的学术成果约60余万字。近年来,获“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中国文联“中国文艺理论创新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等多次。2002年参与文化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总体策划。2003~2004年赴韩从事文化遗产学研究,是我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研究起步最早、研究成果最多的实力派学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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