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变化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2-08-01 发布于广东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实施后,原《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

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角度看,《条例》的颁布实施,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政府土地征收行为,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明确了拒不配合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在达成协议后未按约交付土地情形下的解决路径。关于《条例》内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要求上的具体变化,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了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具体方式及公告时间等要求。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预公告,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发布预公告应当采取的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几种方式,从程序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第二十七规定了“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而于2021年8月1日实施的《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在第七条规定了征收启动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此处出现了具体约定的冲突,实务中该如何适用呢?本律师认为,从效力位阶上看,《条例》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属于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从颁布时间上看,《条例》晚于《办法》生效。因此,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公告时间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即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同时,还应当注意采取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并留存记录。

二、增加了土地现状调查过程涉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及对调查结果的确认程序。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该条款是对政府在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从程序上保障了权利人的知情权,同时,又为政府调查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可有效避免产生纠纷。

三、增加了村集体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要求。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属于涉及农村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确保土地征收程序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必须参与风险评估的主体,体现了征收程序对社会稳定性评估的重视。

四、细化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要求。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集体土地征收最核心的内容,征收补偿的标准、安置方式、土地交付期限等直接关系到村集体和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是村集体和权利人最为关心的事项。因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细化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程序,要求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广泛听取意见,同时,在公告时间上也规定了较长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五、增加了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和召开听证会后的工作要求。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增加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召开听证会的情形,除了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之外,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即由政府依据职权组织听证,因听证程序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故本处增加召开听证会的情形,主要的意义是提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职权召开听证会。

听证是听取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如果经过听证程序,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方案是否需要公告,修改后补偿登记的期限如何计算,针对上述具体问题,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均作了详细规定:“……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六、规范和细化了县级以上政府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的公告要求。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该条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征地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期限要求,避免个别项目因为某个环节未及时推进,以致产生其它不确定因素。

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意味着征地程序进入了实质性的进程,是下一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依据,因此,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保全工作尤为重要,应当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多种方式结合。

七、增加了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达成协议后未配合交付土地的处理路径。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分别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依法收回土地保证征收程序的实施提供了强制执行的非诉解决机制。

八、明确建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要求在征地申请上报审批前将有关费用足额预存至相关专户,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该制度是依据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的相应调整,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前置在申请 征收报批和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前,为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财政和制度保障。

九、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 ●

附1:《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集体土地征地流程

图片

附2:《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