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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告知书

 黄律师的书屋 2022-08-02 发布于广东

东 莞 市 第 三 人 民 法 院

小额诉讼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书的规定,您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为帮助您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特将主要事项向您告知如下:

1.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目前标准为54023元以下(含本数)]应当适用小额程序;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目前标准为超过54023元但在216090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下列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2.意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民事案件,可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

3.审理组织: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举证与答辩: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5.异议: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6.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7.审理期限:小额诉讼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8.程序衔接: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

9.诉讼费收取标准: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通知当事人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

10.申请再审权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

我已详细阅读上述条文:

同意适用小额程序  □(请打√)  不同意适用小额程序  □(请打√) 

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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