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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含诊所、门诊部)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的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

 石墨烯与健康 2022-08-02 发布于广东

(一)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表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执业备案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4.代表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6.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四)办理流程

1.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县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开展评估;但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由上级医保部门开展评估;

3.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予以公示。

(五)联系电话

受理科室:028-88554539

经办科室:028-885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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