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属于“关系本位”的社会,特殊的、长期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制度化的基础,并决定了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的主要特征。一般认为,在这里既缺乏个人自由的观念,也缺乏社会契约的观念。但是,关系网络中并不缺乏自我中心的合理行为,也不缺乏双方互动的博弈均衡,因此,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发现“儒家式个人主义”、“人格主义”以及在“私约”到“公约”的连续性中发育的关于国家制度的“交换构想”及其实践经验。 正如金耀基所概括的那样: “在儒家社会理论中,我们可以说,人被安置在一个关系网络中——人乃是'关系的存在’(relational being)……在关系网络中,个体同他人的关系既非独立的,也非依附性的,而是相互依赖的。因此,个体自我并没有完全失没于种种关系之中,相反的,个体有着广阔的社会空间和心理空间自主地行动。诚然,除了天然的'伦’,如父子'伦’(在此种种关系中,个体的行为或多或少是由固定的身份和责任规定的)之外,个体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去决定是否同他人发生人为的关系。” 4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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