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问题

 新用户0935snDB 2022-08-03 发布于河南
【问题】公文标题中如果出现用括号标注的说明性词语诸如(试行)等,引用时是将其置于书名号里面还是外面?另外,标题中的引号如何规范使用?
【解答】依据公文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公文标题中仍需要使用诸如引号、括号、顿号、破折号等标点符号,以使表意更加清晰严密。
实践中,不少机关单位的公文在引用相关文件材料时,对其标题中的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够规范,随意性强,主要表现在:联合行文的标题,在并列的发文机关名称之间加顿号;出现缩略语和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时不加引号;批转法规性文件不加书名号,而使用引号,或者不是法规性文件却加书名号;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的限制性词语置于书名号之外;等等。
例如《××公司批转〈××地区种籽管理站关于加强种籽科学管理的计划〉(讨论稿)的通知》,其中“讨论稿”是对该工作计划内容成熟程度的限定,表明其内容尚不十分成熟,有待于进一步酝酿和磋商,以便使之趋于完善和合理。它与计划标题同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在引用时必须注意将其置于书名号之内,即写成《××公司批转〈××地区种籽管理站关于加强种籽科学管理的计划(讨论稿)〉的通知》。
引号的使用也是如此,也要做到规范,例如《××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按:法规公文标题不可以采用“关于***的”的结构模式),此标题中,被批转对象《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是法规性文件,故应按规定使用书名号,而不能用引号,即应改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4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