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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标点符号使用

 cbrc001 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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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标点符号是公文语句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标点符号常常出现重复多余的现象,即在不该标点的地方用了标点符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该用的地方加用标点符号  

包括在公文标题和文中章节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造成标点符号多余。  

(一)公文标题。标题是公文的眉目,概括公文的基本内容。按公文处理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用书名号,授予荣誉称号用引号外,一般不用加标点符号,但有些公文标题却加上逗号、顿号、引号、括号、书名号等。此种病误除乱用逗号、顿号外,以非法规性公文加书名号居多。如:  

例1:关于对2005年“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的安排  

例2:××总队《批转省〈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报告〉》  

上述例子中,例1加了引号,例2加了两个书名号,均是多余应去掉。  

(二)公文中的章节标题。公文中的章节标题或某些不该用标点符号的段标题加句号或冒号。如:  

例3:一、加强第四季度部队安全管理工作。  

例4:一、检查内容:,二、检查要求:,三、检查方式:,四、检查时间:  

例5:(一)、严密组织固定目标执勤。  

例6:(1)、加强分类指导,提高勤务质量和战备水平。  

例3句的句号和例4句中的四个冒号均应去掉。例5和例6在带括号的序码之后不能加顿号,均应去掉。  

二、不该停顿的地方加用标点符号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表示句子内部的停顿一般用逗号、顿号、分号。但在实际写作中,常常在不该停顿的地方用标点符号。主要有:  

(一)某些提示语、短语和并列连用语加标点符号。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中规定提示语、短语和并列连用语无须停顿,也不用加标点。如:  

例7:……显得重复累赘,可精炼为:“物送到基层”。  

例8:五、六十人,七、八百吨  

例7句中的冒号属提示语,无须停顿,冒号应去掉。例8句中是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邻近数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所以句中的顿号是多余的。  

(二)某些连词前或动词后面加标点符号。连词起着联接作用,中间不需停顿;动词后一般应跟一些宾语才算完整,所以不需加标点符号。但在一些公文语句中,却违反这些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如:  

例9:发现违反部队条令条例、或者院校教育管理规定的应当……  

例10:加强昂扬精神的培养,以及军人气质的塑造。  

例11:它说明,时间的宝贵,在较短的时间内要提高效率。  

例12:官兵们深深感到:这次任务的光荣和艰巨。  

例9和例10中的“或者”和“以及”均是连词,前面不需停顿,因此前面的顿号和逗号应去掉;例11和例12中的“说明”后的逗号和“感到”后的冒号应去掉。  

(三)在标点的管辖范围加符号。句中的标点符号有一定的提示范围和管辖范围,如果不注意这点,很容易造成标点符号的多余。如:  

例13:公文中的下行文文种:“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是机关经常使用的文种。  

例14:联合行文要严格遵守《办法》:“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的规定,不允许出现“一文多号”的情况。  

例13句中的冒号只能管几个文种名称,而不能管到“等,是……文种”;例14句中的冒号只提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后面是作者的话,冒号也管不到句尾。两句中的冒号均应去掉。  

三、重复使用标点符号  

每种标点符号在句中都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不能出现标点符号连用的现象,从而造成重复多余。如:  

(一)在省略号前或后加逗号或句号等。省略号前后的标点符号有个正确使用问题。省略号前面若不是完整句子,说明它和省略的文字的意思紧密相连,其他点号应连同文字一起省略,否则是错误的。如:  

例15:战士们从广西、湖南、山东、河南,……8省区来到这里聚集在一起。  

上述例句中省略号前的逗号应去掉。  

(二)在“等”和“等等”前或后加省略号。比较常见的是“……等”和“……等等”,应删去省略号;若保留省略号,则应删去“等”和“等等”。省略号的作用和“等”、“等等”基本相同,不可同时使用。  

(三)句内括号前或后加点号。句内括号由于是对句中一部分词语的注释或补充说明,因而前括号应紧贴这一词语,中间用点号隔开是错误的。如:  

例16:……共计安排警卫力量12人,(一排3人,二排5人,三排4人)……  

例16句中括号前的逗号多余,应去掉。  

(四)不适当地使用复标点。如“??芽”、“??选”、“?芽!”等。在文学作品中,为了增强某种特殊的感情和语气,恰到好处地使用复标点是可以的,但在严肃的公文中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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