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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刘可心律师 2022-08-04 发布于北京

2022年5月1日,高院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虽然我们多次在文章和视频中介绍过,但很多拆迁户还是不懂得具体程序,这样就导致无法通过赔偿程序获得赔偿。

今天我们拆迁律师,将结合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大家讲解房屋被强拆后申请赔偿的相关问题。

赔偿程序什么时候提起

依照《国家赔偿法》解读如下,拆迁户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复议或者诉讼时一起提出。

通过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以单独提起赔偿也可以一并提起,拆迁户在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赔偿程序。

并且规定中还明确说明,在没有确定拆迁方违法的情况下,拆迁户提起赔偿程序的,法院应当认为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了赔偿程序,意思是说,拆迁户没有提起诉讼程序确认拆迁方行为违法,而是直接提起赔偿程序的,法院应当认为拆迁户同时提起了确认拆迁方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通过案件反馈来看,一般提起法律救济的拆迁户,基本是先提起确认拆迁方强拆行为违法,等确认结果下达后再提起赔偿程序,否则对方行为如果是合法的,自然也无法提起赔偿程序,这里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些情况下,确认拆迁方行为违法之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这样就省掉了赔偿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提起也不迟。

新修订的《规定》中还指出了,拆迁方的行为被确认行为违法,并且符合法律要求条件的,拆迁户可以单独提起赔偿程序,这里明确说明了拆迁户确认拆迁方违法后单独提起赔偿程序的要求,要求如下: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很多,虽然改动是细微的,但对拆迁户来说,面对的还是复杂又专业的程序,如果你的房屋被强拆了,不能自行提起法律救济的,我们建议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得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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