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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白丶我的世界 2022-08-05 发布于湖南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

(此件发至县)

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发挥人民调解在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队伍建设

  (一)完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依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合理配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配备不超过3人;1000人以上的村(居),每超过500人,可增配1名成员,最高可配至9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村(居)委会办公场所设立调解专用办公区域,配备1名首席(专职)调解员。根据网格化服务和便民利民的需要,充实村(居)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与村(居)网格管理员可以兼任。乡镇(街道)司法所要会同当地法庭,每月至少定期召开1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例会。

(二)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法调处化解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专业要求较高的疑难复杂纠纷,一般依托当地司法所建立,应有专门的工作经费、独立的调解室、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和矛盾纠纷数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 5万人以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3万人至5万人的,配备2名以上;2万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主要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方式聘请。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专职调解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岗位设置及条件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后需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公众评议和绩效考评。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共同指导和推动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向纠纷量大的医疗卫生、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延伸。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工作经费、设备配备、人员聘用等问题。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以及一定数量的有专业特长的兼职调解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及调解员由企事业单位负责解决。相关单位、行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加强行业务指导和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四)引导社会组织力量开展柔性调处。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支持、鼓励公信力较强的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人民调解能手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形成品牌效应,引导群众主动上门请求调解矛盾纠纷。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申报、授牌、命名条件与程序。各地要积极吸收退休政法干警、行业专家、学者以及高校法律院系学生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社会化水平,扩大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影响力。

二、拓展组织网络

(一)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省国土资源、卫生、公安交警、物价、妇联、库区移民等部门,要督促市、县两级指导成立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量较大但尚未成立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国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成立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价格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事故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努力做到“应调尽调”。

(二)推动形成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有效衔接机制。行政部门对发生在本领域、本行业的民事纠纷、轻微违法行为、行政补偿数额争议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等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邀请或联合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各级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和途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对未经调解的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就民事赔偿事项促成和解。各地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检调、诉调对接实施指导意见,更好地指导本地区调解衔接工作。

(三)加强基层大调解衔接平台建设。今后两年,各地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建设,确保中心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和一定数量的兼职调解员,拥有相对独立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工作经费保障到位。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要加强调解跨乡镇(街道)、跨行业部门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并接受县级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移交、委托或者邀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必要时可以协助、直接参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形成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与县级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与乡镇(街道)维稳调处中心对接的中心枢纽和专业调解平台,实现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形成三级负责、各有重点的化解民间矛盾主体平台。

三、完善保障机制

(一)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闽财行〔2010〕72号)有关要求。各级财政要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助和补贴标准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同级财政安排的司法业务经费,保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各设区的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人民调解三项经费保障标准报省财政厅、司法厅备案,确保经费保障落实到位。

(二)落实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村(居)、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纳入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兼职调解员实行“一案一补”、“以奖定补”,专职调解员实行最低工资加“一案一补”、“以奖定补”。“一案一补”、“以奖定补”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财力状况,按照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简易、复杂疑难、群体性社会影响的程度以及达成和解、制作协议书、履行情况等,分类予以确定。

(三)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有关要求,明确司法所作为“两所一庭”基层政法单位,在基层维稳平安建设中所担负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确保司法所与当地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同职级、同建制、同保障标准。

  四、提升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定期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市、县(区)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各级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规范内部管理。全面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徽章)、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五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影响较小的民间纠纷,或矛盾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双方基本情况和简单协议内容,每月集中汇总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录入福建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发的人民调解最新文书格式制作调解案卷。人民调解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业务培训。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做好人民调解案件信息网络化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查。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级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综治部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常态化业务指导;宣传部门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加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力度,逐步形成领导有力、工作协调、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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