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讲了“物证、书证”的质证。 今天,我简单地谈一下“鉴定意见”的质证。 一、关于司法鉴定 1.司法鉴定的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有些问题不需要鉴定,有些问题也没法鉴定。 比如我曾办理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关于单独的手机号码(如12345678901),到底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单独的手机号码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有人认为,因电话号码实名制,每一个手机号码都对应一个特定的人,故单独的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所以,这个问题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一个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也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 2.司法鉴定的种类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概有如下鉴定类型: 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 3.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管理依据 能够做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到司法部网站或当地司法厅(局)网站查询。 管理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10.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没有法定鉴定机构,怎么处理?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问题。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其实,对鉴定意见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质证,终极秘诀就是“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毕竟任何一种专业知识不是短时间内能够精通的。辩护律师与其在这些专业知识上劳心费力、浪费时间,不如直接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 当然,这要求辩护律师平时要注意积累这方面的资源。即多结识一些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此其一。 其二,不能占别人的便宜。人家提供了帮助,一定要给予适当的报酬。做什么事情,只有互惠互利,才能长久。 (未完待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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