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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到渎职案件的辩点?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2-08-06 发布于湖南

昨天上午,我在某法院开了一个庭,为某滥用职权案辩护。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希望为当事人的滥用职权罪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

我于1997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检察院时,就在“渎职犯罪侦查局”(简称“渎侦局”)工作。

“渎侦局”就是原来的“法纪科”。因为1997年刑法设立了渎职罪专章,即第九章,所以检察机关便将“法纪科”改名为“渎侦局”。

2006年左右为了与“反贪污贿赂局”相对应,又变更为“反渎职侵权局”。

我在“渎侦局”工作时,侦查过“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多件职务犯罪案件。

所以,对侦办渎职类案件的困难深有体会。

不过,侦查的难处正好是辩护的空间。

今天,我就从这个角度谈一下“如何找到渎职案件的辩点”吧。

一般来说,侦办渎职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困难

1.渎职犯罪侦查过程中,说情的领导特别多,办案阻力特别大。

因为渎职罪不同于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嫌疑人一般只是工作上的过错,没有获取个人私利,所以容易获取领导同情。

不过,自从2015年3月18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以后,这种现象应该是杜绝了。

所以,为渎职犯罪辩护时,想通过领导打招呼,还是别想了,会害人害己的。

2.有些渎职犯罪是情势所迫。

比如,我们办理某林场场长滥用职权案时,就存在这种情况。

因为林场工作人员都要吃饭嘛,吃饭就要有钱,那么钱从哪里来呢?

当然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了。既然是林场,也只能砍树卖钱了。

然而,当时木材价格偏低,上级林业部门每年分给林场的采伐指标又有限。

所以要增加收入,只能是超过采伐指标多砍树了。

于是,作为林场领导的场长,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站在场长的角度来看,他也没有办法呀,毕竟弟兄们要吃饭嘛!这就是情势所迫。

3.渎职犯罪认定难。

渎职犯罪的认定,主要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渎职罪的主体较难把握。

渎职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构罪的。

二是严重后果难把握。

比如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时候真的不好用证据去认定。即客观上有社会危害性,但要用证据去表现,又确有难度。

像我昨天辩护的那个滥用职权案就是这样。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损害了执法单位的形象,但要用证据去认定这种损害,又确有困难。

三是因果关系难把握。

直接因果关系可以,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那么间接因果关系的间接因果关系行不行呢?我个人认为是不行的。详见我的公众号文章《如何准确把握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

因为世上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如果间接因果关系的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一直追下去,任意一件渎职案件都可以没完没了,可以一直追到联合国。

四是渎职行为表现在哪里。

如果嫌疑人没有这个职责,或者已经履行了职责,即使出现严重后果,也是不构罪的。

接下来,我举两个案例说明:渎职犯罪侦查的困难恰好是我们辩护的方向

1.某公司副总经理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是:

孙某某,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某工作站站长,副处级。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自2012年2月以来担任某公司副经理兼某工作站负责人,负责某工作站所辖某高速11-15、36-39标段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全面事务。

2012年2月份至今,孙某某在例行工作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未认真按照某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制度的要求对某隧道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对某隧道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作业资质及现场民爆物品的领用、运输、使用、储存、退库未进行过检查;

在明知13标项目部经理张某长期未在岗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给予纠正;

对13标监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从未进行过检查;

也未要求工作站下属人员对13标段项目部、监理人员相关人员的从业资质及13标段民爆物品的领用、运输、使用、储存、退库进行检查。

被告人孙某某等5人均为对某高速公路13标段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某公司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前,被告人孙某某等5人均未认真按照某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制度的要求对13标段某隧道工程认真履行检查职责,致使该工程施工方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查与整改,从而引发“5.19”重大爆炸事故(死亡20人)的发生。

在为孙某某辩护时,我的主要辩点:

一是被告人没有爆炸品管理的职责,故其没有渎职行为。

二是其管理行为与爆炸事故的后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的间接因果关系,即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虽然被告人一直没有认罪,法院还是判了免予刑事处罚

2.某副局长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是:

冒某某,某县建设局原副局长,正科级。

《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07年底,冒某某在担任某县建筑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建管站)站长期间,在为该县8个重点工程项目办理报建手续时,考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无法足额收取的实情,并参照本市、县曾有减免劳保基金的先例,而违反建筑行业的有关法规,个人决定少收该8个项目劳保基金共计500多万元,并为此8个项目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至案发时,其中有7个项目尚未决算。

在为冒某某辩护时,我的辩护观点有:

一是被告人是完成了每年劳保基金收取任务的,没有渎职行为。

二是减免劳保基金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最后,法院判决对冒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子。

办理渎职案件的关键,就是要把握好

一是当事人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当事人的职责有哪些,其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若有渎职行为,表现在哪里。

三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如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当事人,是否有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是有没有造成了严重后果,后果表现在哪里。

五是当事人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六是如果当事人构成渎职罪,是否存在迫不得已或者情有可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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