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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检察官要认真听取嫌疑人的意见?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2-08-06 发布于湖南

前日,有一位律师朋友特意来电跟我吐槽说:

“现在检察官审查批准逮捕时,真的是太不负责任了。要么不去提审嫌疑人,要么提审时走过场,根本不认真听取嫌疑人的意见,更不用说去核实证据了……”

目前检察院案子多、任务重、时间紧,不听取或者不认真听取嫌疑人意见的现象,估计不在少数。

不过,对于办案子,要么不办,要办就要认真办,毕竟你办的不仅是别人的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

那么,为什么说检察官要认真听取嫌疑人的意见呢?

一、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

记得2002年我在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俗称“批捕科”)工作时,刚开始不要求检察官提审嫌疑人,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了文件,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必须去看守所提审,听取嫌疑人的意见。

在制度设计上,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有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办案的职责,所以,认真听取嫌疑人的意见,是检察官份内的事。

故最高检的这个要求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必须认真执行。

这种工作方式的转变,恰好发生在我负责审查批捕工作的过程中,所以印象特别深。

至于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以来都要求提审嫌疑人,听取嫌疑人意见的。

对工作上的要求,一定要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是对一个称职的检察官最起码的要求。

如果连这一点要求都做不到,那就不是称职的检察官。

二、案卷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不一定全面、准确。

1.有些《讯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问题。

上周五,我为一件滥用职权案的当事人(案发前系民警)出庭辩护。

从这个案子的案卷里,我发现当事人他们办案子,有些讯问笔录是辅警做出来的,民警只是在笔录上签个字而已。

在这里,我没有任何歧视辅警的意思,我自己有三位亲戚在公安机关做辅警。

不过,客观的说,辅警是没有侦查员资格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的规定。

所以,辅警做出来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

至于辅警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侦查人员的要求,能否胜任讯问工作,就不得而知了。

在辩护工作中,律师发现不少当事人反映,办案人员只记对定罪有用的,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不记录。

如此选择性记录,笔录能客观真实吗?

只看案卷,不听取嫌疑人的意见,能行吗?

2.不能排除某些侦查人员为了个人功利,故意虚假记录。

上周,我在公众号发了《现代社会还有没有“杀良冒功”?》一文,其实就是在批判某些侦查人员不实事求是的记录,而是昧着良心地捏造犯罪事实。

也许这样做可以为侦查人员多完成一个案件任务,但无辜的人就被害惨了,要吃冤枉官司了。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而为了个人功利,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制造冤案,本身就犯了徇私枉法罪,其恶果超过十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损害的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3.有极少数侦查人员被黑恶分子利用,故意办冤案。

上周,我接受了一个咨询。

借款人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出借人(现因涉黑已被判刑)短期借贷。出借人明确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些虚假的资料。

借款人质疑说:“你明知道这个资料是假的,你还要我去搞,这有什么用呢?”

但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只有这样做才能放款。

于是,为了顺利获得借款,借款人不得不搞了一些假材料交给了出借人。

借款期限一个月很快就到了。借款人申请延期一个月,并支付了违约金给出借人。

可是,出借人一边收取违约金,一边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借款人合同诈骗。

而这个案子的侦查人员与出借人串通一气,只收集有利于构成合同诈骗的证据材料,对借款人的辩解置之不理,更别说收集对借款人有利的证据了。

这个案子,如果只看侦查机关报过来的案卷材料,嫌疑人无疑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但如果认真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并做适当调查,真相很容易揭露出来,案情就会出现反转。

然而,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只看案卷,不认真听取嫌疑人的辩解,更不调查核实证据,就批准逮捕了。

同样,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也是这样不负责任,把嫌疑人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到了法院。

离谱的是,承办法官也一样不负责任,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幸好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认真负责,把案件发回重审了。

案子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借款人做了不起诉处理。

可以预见,某些公检法办案人员会为这个案子付出代价,到底会付出多大的代价,一切皆有可能。

从上述案例来看,如果侦查人员故意办冤案,检察官又不认真听取嫌疑人的辩解,那么,检察官办错案子是难免的,被追究错案责任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我发现,检察院目前的办案人员普遍比较年轻,其中少数人社会阅历不足,有点盲目自信。

难道所有的侦查人员都绝对可信?我看未必。

人的思想是最复杂、最善变的,人的行为也是不确定的。

小心别人给你挖坑!

三、这是检察官维护自己职业安全的需要。

其实,检察官办案子,不仅是对别人的人生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现在实行的是办案责任终身制,如果你一时不慎办了一个错案,很有可能多年后还被翻出来追责。

所以,在使用权利时,一定要敬畏权利,始终勤勉尽责。

司法机关有人说,处理案子时重一点没关系,轻了容易被追责。

其实,无论是“左”,还是“右”,都有可能出问题,最安全的做法是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总之,在承办具体的案件时,一定要收起权力的傲慢,认真听一听嫌疑人的意见。

如果觉得嫌疑人的辩解有可能成立,比如有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就要去调查核实,或者要求侦查人员去调查核实。

这样做,不仅是履职的需要,也是自我保护的需要!

毕竟作为执法者,谁也不想办错案子,谁也不想在职业生涯中留下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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