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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国人看侦查卷宗是倒过来看?

 蜀地渔人 2016-05-03

侦查卷宗为何要倒过来看?

卷宗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汇存的文书材料的综合。从受理案件到办结,随着工作的推进,各种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都不断增加。这些材料在案件到一节点时,需要按照程序分类依次整理,装订成册而形成卷宗。对于案件作出的决定,无论哪种意见,都要有根据,这根据不是凭脑子记忆和笔记本上记录的东西,而是由卷宗材料反映的事实决定。办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求案件的处理公正,但实际上是要案卷材料能经得起检验。


有人说,卷宗是办案工作的一面镜子,不无道理。众多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都汇集在案卷里,全面地记录着各个诉讼环节的真实面貌,无余地反映办案情况,反映着办案人员的精神面貌、工作状态以及业务水平,甚至工作方法。在检法实习的实习生,经常会被安排做一些装订案卷的工作,虽然是纯事务工作,其实对于有心的实习生,确实一个全面了解诉讼程序和办案工作的平台或途径。当然,此点经常不会被点破,或者竟然很少有人意识到。懂得偷学(自学)的人,总是能从师傅那里有发现有收获,这样的鬼机灵可以有,毕竟修行在个人。


百科君在台湾地区李山明检察官的访法报告中看到,法国的侦查法官那里也是有卷宗的。法国人任何文件均有备份,笔录等都要影印一份留在侦查法官处,装成另一卷宗,但不用订书机装订或其他任何处理,所以侦查法官那里的卷宗一打开通常都会散成一堆(这也有点像我们案件没有办结的时候),阅卷时间一久,阅卷的人常常要在卷宗堆里找来找去。法国侦查法官每个月收案件数,平均约八件左右,因为不是任何案件都要进入法院由侦查法官来处理的。


法国实务上的卷宗制作与分类,大抵是这样:在法国,侦查卷宗以颜色分类,共有红卷皮、绿卷皮、橘卷皮等三种分类。红卷皮是预审(即侦查法官侦查中卷宗,含警察笔录);绿卷皮是监狱中的卷,通常是被告在押执行中的卷;橘卷皮则是被告心理分析卷。在法国,每一个被告都要到侦查法官指定的心理分析师处,分析其心理状况,以供陪审团定罪参考。看来,心理分析师也是一个美差,不用担心没有生意做。


与我们的办案习惯不同,我们阅读卷宗通常是从上往下来看的,因为案件卷宗的装订或者整理是以案件材料类型和笔录形成时间为顺序的。而在法国,看卷宗要倒过来看的。因为法国的卷宗处理方式是将最新的文件放在最上面,所以案情要由下往上看,卷宗自然要倒过来。


案件办结之后,应当及时装订卷宗和归档。根据李山明检察官的介绍,在法国侦查中被告,最长可以羁押一年,但必要时可延长半年,延长羁押与否均由同一侦查法官决定,但一年半后侦查法官如认为没有调查必要或没有足够证据可使被告定罪,便须释放被告。释放被告后,侦查法官或检察官并不作出不起诉处分,仅以(NON-LIEU)的命令通知检察官。而案件也并不因此而结束,仅仅是暂时摆着,案件有可能持续十年二十年直到有新证据出现再续行侦查。法国人并没有不起诉处分须制作不起诉处分书的制度,对被告来说永远有受到刑事追诉的可能,但对检察官或侦查法官来说也少了法律文书制作上的麻烦。从资料上,百科君没有弄明白法国人是何时归档并将卷宗装订成册的,没有定罪而释放被告的案件卷宗是否长期保留在办案侦查法官或检察官的抽屉中,也无从猜测。


林山明检察官还介绍,法国人上班时间早上八点或八点半,下班时间下午五点至五点半(八点到者五点可走,以此类推),这种弹性工作真是可爱,真让天天身受首堵的我们羡慕。法国人中午没有午休时间,仅有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林山明检察官访法报告中还介绍,法国人实在很爱喝咖啡,书记官和隔壁的侦查法官会不时的冲泡咖啡。法国人上班时喝咖啡的习惯,好像我们在办公室喝茶一般。其实,百科君的同事也很爱喝咖啡,有时候会自己用咖啡机来煮,蛮浪漫的小资情调,那股清香味道也的确蛮好闻的,算是忙碌之余的些许享受吧。


法国在讯问时为何不要求录音?

侦查讯问过程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讯问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措施,对于杜绝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其积极作用,而且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改变供述,节省司法成本。因而,同步录音录像也被作为监督讯问过程、防止产生非法证据、规范司法行为、转变司法观念的重要手段,而推广和使用。


不过,在法国,在侦查法官处所作的讯问笔录,是没有录音的。而且,法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警讯及侦查笔录要录音的规定。这是因为,法国的司法制度信任他们的警察、法官和检察官,认为没有进行录音的必要。如果被讯问人争执笔录的正确性,是可以当场更改的。


台湾地区李山明检察官在其访法报告中介绍:在法国,被讯问人虽然可在审判时翻供,但制作笔录的警察及鉴定人及警讯中的证人必须在审判中确实到庭,就其制作笔录真实性及证言,及鉴定报告内容亲自重复说明一次,接受审判长的询问及被告律师的诘问。检察官也必须全程到庭举证,所以即便笔录不实,被讯问人在审判时可以翻供,但因为审判原本即不专以笔录为证,其翻不翻供其实并不有何影响审判结果。可见,法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却并不依赖警、侦讯笔录。


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只要将侦查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即可,而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时直接宣读这些笔录,一般警察并不出庭陈述,更不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在“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司法传统下,侦查机关所作的侦查笔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案件笔录被视为具有天然证据能力的证据和具有优势证明力的裁判依据,导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甚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着许多障碍,包括传闻规则在内的交叉询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作证特权等证据规则几乎没有存在的基础。


在法国,重罪法庭审判时端赖陪审团相信被告言词辩解与否,陪审团九名平民法官成员及三名职业法官(审判长除外)在审判当日及之前并没有接触侦查卷宗的可能,因而被告的辩解要是能说服陪审团,即便审判时与警侦讯笔录中所说完全不同,被告也有可能获判无罪,反之若笔录若是造假,也禁不起审判当日被告辩解及律师诘问而现形。法国人审判中不相信也不怀疑笔录真实性,他们相信的是制作笔录的这个人在审判庭所说的话,所以制作笔录的这个人(同时也是刑事案件的承办人)一定要在审判时到庭接受询问,用言词来证明其所制作笔录的真实性,除此之外仍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在这种情形下笔录制作录音的目的,仅剩下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警方刑讯逼供的目的而已。但是,在一个不依赖警、侦讯笔录的司法制度,刑讯逼供又有何用呢?换句话说,法院既然不依赖笔录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而其刑讯程度能压抑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使其在公开审判中仍然坦承其所作所为,陪审团在公开审理中自当相信其所言为真,至少在公开审判这个时点,其并没有遭到刑讯,因此法院依其所言定其罪刑,被审判者与审判者相互均无遗憾。


台湾地区李山明检察官认为,如果被讯问人在审判时提出刑讯逼供的抗辩,不正就是为了要翻供吗?但问题又在于,审判既不专以笔录为证,其所说的话仍以审判时为准,因此并没有翻不翻供问题,仅有陪审团相信与不相信问题而已,从而笔录录音与否,以此角度思考就可理解法国人为何会采取讯问笔录不必录音做法。 


回到中国,既然还不能让制作笔录的警察以传闻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无疑要增强各种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就必须采取其他方法,同步录音录像自然就成为必然选择了。或许,强制警察出庭作证是克服“笔录中心主义”的一剂良药,也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加以推行,但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不会因此削弱。


小贴士


法国侦查法官办公室有二大间,内间是侦查法官个人上班地方,书记官则在外间上班,二间办公室以门相通,二个房间紧紧相连。侦查法官在内有事叫书记官时书记官仍可听见,外间是侦查法官开庭所用的地方,但也不是每天开庭。所谓的开庭,仍是在外间办公室内,在书记官前面摆一张桌子而已,侦查法官开庭时仅须从内间办公室走出来,坐在书记官前面的桌子,这时侦查法官面对着被告,二人面对面坐着,书记官在侦查法官右手边的计算机桌前。法国侦查法官开庭时不穿法袍,被告开庭时一律和侦查法官平起平坐,甚至押解被告的法国警察与辩护律师及被害人家属全部面对着侦查法官坐着。侦查是不公开,所以办公室外的门都是关住。

以上为阅读李山明检察官访法报告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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