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过程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讯问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措施,对于杜绝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其积极作用,而且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改变供述,节省司法成本。因而,同步录音录像也被作为监督讯问过程、防止产生非法证据、规范司法行为、转变司法观念的重要手段,而推广和使用。
不过,在法国,在侦查法官处所作的讯问笔录,是没有录音的。而且,法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警讯及侦查笔录要录音的规定。这是因为,法国的司法制度信任他们的警察、法官和检察官,认为没有进行录音的必要。如果被讯问人争执笔录的正确性,是可以当场更改的。
台湾地区李山明检察官在其访法报告中介绍:在法国,被讯问人虽然可在审判时翻供,但制作笔录的警察及鉴定人及警讯中的证人必须在审判中确实到庭,就其制作笔录真实性及证言,及鉴定报告内容亲自重复说明一次,接受审判长的询问及被告律师的诘问。检察官也必须全程到庭举证,所以即便笔录不实,被讯问人在审判时可以翻供,但因为审判原本即不专以笔录为证,其翻不翻供其实并不有何影响审判结果。可见,法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却并不依赖警、侦讯笔录。
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只要将侦查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即可,而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时直接宣读这些笔录,一般警察并不出庭陈述,更不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在“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司法传统下,侦查机关所作的侦查笔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案件笔录被视为具有天然证据能力的证据和具有优势证明力的裁判依据,导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甚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着许多障碍,包括传闻规则在内的交叉询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作证特权等证据规则几乎没有存在的基础。
在法国,重罪法庭审判时端赖陪审团相信被告言词辩解与否,陪审团九名平民法官成员及三名职业法官(审判长除外)在审判当日及之前并没有接触侦查卷宗的可能,因而被告的辩解要是能说服陪审团,即便审判时与警侦讯笔录中所说完全不同,被告也有可能获判无罪,反之若笔录若是造假,也禁不起审判当日被告辩解及律师诘问而现形。法国人审判中不相信也不怀疑笔录真实性,他们相信的是制作笔录的这个人在审判庭所说的话,所以制作笔录的这个人(同时也是刑事案件的承办人)一定要在审判时到庭接受询问,用言词来证明其所制作笔录的真实性,除此之外仍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在这种情形下笔录制作录音的目的,仅剩下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警方刑讯逼供的目的而已。但是,在一个不依赖警、侦讯笔录的司法制度,刑讯逼供又有何用呢?换句话说,法院既然不依赖笔录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而其刑讯程度能压抑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使其在公开审判中仍然坦承其所作所为,陪审团在公开审理中自当相信其所言为真,至少在公开审判这个时点,其并没有遭到刑讯,因此法院依其所言定其罪刑,被审判者与审判者相互均无遗憾。
台湾地区李山明检察官认为,如果被讯问人在审判时提出刑讯逼供的抗辩,不正就是为了要翻供吗?但问题又在于,审判既不专以笔录为证,其所说的话仍以审判时为准,因此并没有翻不翻供问题,仅有陪审团相信与不相信问题而已,从而笔录录音与否,以此角度思考就可理解法国人为何会采取讯问笔录不必录音做法。
回到中国,既然还不能让制作笔录的警察以传闻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无疑要增强各种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就必须采取其他方法,同步录音录像自然就成为必然选择了。或许,强制警察出庭作证是克服“笔录中心主义”的一剂良药,也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加以推行,但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不会因此削弱。
小贴士
法国侦查法官办公室有二大间,内间是侦查法官个人上班地方,书记官则在外间上班,二间办公室以门相通,二个房间紧紧相连。侦查法官在内有事叫书记官时书记官仍可听见,外间是侦查法官开庭所用的地方,但也不是每天开庭。所谓的开庭,仍是在外间办公室内,在书记官前面摆一张桌子而已,侦查法官开庭时仅须从内间办公室走出来,坐在书记官前面的桌子,这时侦查法官面对着被告,二人面对面坐着,书记官在侦查法官右手边的计算机桌前。法国侦查法官开庭时不穿法袍,被告开庭时一律和侦查法官平起平坐,甚至押解被告的法国警察与辩护律师及被害人家属全部面对着侦查法官坐着。侦查是不公开,所以办公室外的门都是关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