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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 |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2-08-06 发布于四川

基本案情

2012916日,赵某到某服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11日起至20211231日。201978日,服务公司向赵某发出《通知书》,内容为:赵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服务公司决定于2019731日与赵某终止劳动关系,要求赵某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9731日前办理退休离职手续。自201981日起,赵某未再到服务公司工作。

201993日,赵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723日自然终止;二、驳回赵某其他仲裁请求。

赵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服务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045元。

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服务公司因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赵某在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服务公司已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非因服务公司导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并不包含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赵某要求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服务公司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于2019731日终止;三、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湖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情形,故,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并非替代关系,亦不存在优先适用问题,具体适用上述哪一条规定,取决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下,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此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判断标准。而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下,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予以认定。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赵某自认其于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服务公司已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十五年,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因服务公司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本案属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即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赵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其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案号:(2021)鄂民再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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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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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法 劳动法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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