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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WAERTER 2019-03-26
来 源:通化日报   作 者:刘书晗   日 期: 2019-03-04 09:19

  案情回顾:

  赵某,男,1956年8月2日出生。2009年4月5日,赵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2018年8月3日,该公司以赵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之后,赵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经济赔偿。此案中,用人单位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先。

  律师意见: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准确叫法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应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终止合同,则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辞退,也即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同时,建议职工遇到公司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形,不要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才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应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三)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要求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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