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达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补偿金

 温州电工 2016-11-03
url:http://szb./hhwb/html/2016-09/14/content_3681545.htm,id:0

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到某建筑公司做钢筋工,2009年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按规定为我参加了社会保险,2014年5月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因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能正式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问公司是否可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给予我经济补偿。张同志

张同志:

在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中,其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了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公司虽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你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公司不能再与你保持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公司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上看,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帮助劳动者度过无收入来源的失业阶段,以保障劳动者在找到新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而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劳动法律规定的重新找工作问题,因此,公司不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你可以与公司协商,与公司建立新的劳务关系,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待缴费年限满足15年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陈淮城)

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供稿

来源: 淮海晚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