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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发生意外,责任由谁来承担?

 吸氧 2022-08-09 发布于江苏

房主将房屋建造发包包工头

包工头将砌墙工程分包王某

王某雇佣何某为其提供劳务

何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

(这不是绕口令)

那么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

事件详情

房主张某准备在东阳市某农村里建一幢三层半的自建房,便将整个房屋的建造都发包给了个体包工头金某,金某将房屋的砌墙工程分包给了王某,王某雇佣了何某为其提供劳务。房主张某特意在施工前为何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建工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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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何某在一楼砌墙时自己不慎从1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了下来,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同时,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其此次意外造成自身伤残的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何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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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从房主张某为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获赔保险款,但因各方由于赔偿意见达不成一致,何某将房主张某、个体包工头金某、分包人王某起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其伤残赔偿金、医药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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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张某

1.整个三层半的房屋建造工程已经发包给了金某,事故的发生自己不存在过错,何某也不是自己叫来干活的。

2.自己也为何某投保了建工意外险,何某也从保险公司获得了理赔,我已经完全尽到了作为房主应尽的义务。

3.何某作为具体施工人员,在工作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

1.我将砌墙工程分包给了王某,何某是王某叫来干活的,应该找王某赔偿。

2.发生事故何某本身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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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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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王某

何某作为泥工师傅,应该要保障自己的安全,现在发生事故何某本身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是给房主造房子的,王老板叫我来干活的,他还跟我说,工程是从金老板那里包来的。我的要求就是你们把我的合理损失赔偿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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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何某

争议焦点

法官在庭审中,将本案的争议焦点总结为:

一、本案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在本次事故中何某的所有合理损失共计230000元。

受伤施工人员何某身为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泥水工,在提供劳务时对自身的工作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

房主张某将房屋建造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房资质的金某个人进行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在本次事故中酌定承担15%的责任。

个体包工头金某不具备建房资质,但将砌墙工作分包给王某,对何某的意外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本次事故中酌定承担15%的责任。

分包人王某与何某形成雇佣关系,在何某作业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包人王某承担40%的责任。

二、何某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理赔款

是否应当从房主张某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扣除?

房主张某为何某投保了建工意外保险,何某接受投保且已得到保险赔偿,根据公平原则,投保目的有利于何某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赔偿,也未损害何某的合法利益,房主张某应承担的赔偿款项从保险赔偿款中扣除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个体包工头金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15%的责任,即赔偿受伤施工人员何某损失34500元;分包人王某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受伤施工人员何某损失92000元。由于保险赔款数额超过房东应承担的赔款数额,故驳回对房主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个体包工头金某和分包人王某也将判决的赔偿款项予以支付,该案未进入执行程序。

法官建议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新居如雨后春笋,农民建房、农房改造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存在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到位、业主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法官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摒弃侥幸心理。提供劳务者在劳务作业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规范施工。而接受劳务的一方,也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安全监管。

二、谨慎选定施工主体,选择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主体承建。在农村房屋建设中,房主往往将房屋承包给个人包工头来建造,导致意外发生时,面临承担过错的风险。根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增强合同意识,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安全义务进行约定,避免产生争议。

四、建房户和承建方可为建筑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安全意外伤害类的商业保险,转移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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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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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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