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有关事实的辨析 都知道,打官司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什么明明是事实,却没有被判决认定,没有对判决产生影响?这是因为诉讼中关注的“法律事实”,与生活中的事实是有差别的。 1、当事人感知的事实。该事实是当事人亲身经历的或直接看到、听到的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让第三人接受,凭的是他人对当事人人品的信任。 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通过语言、文字等意思的表示形式,发表与己不利的事实,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该事实是法律应当认定的事实。 3、证据证明的事实。人们基本认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通过证据证明事实,对一个案件结果的重要性。因此,诉讼中,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积极举示证据以固定争议事实以得到法官采信并据此认定事实。 4、法律要件事实(请求权基础事实)。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权利,请求对方履行的义务,应当存在合法有效的请求权基础,否则,请求因没有法律根据是不能成立的。而任何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成立、有效、行使的路径,都会有一个明确的条件的。例如在异议之诉中,异议人的请求能否排除对争议房屋的执行,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要件是当事人是否在法院查封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交纳了全款(或者同意将尾款交给法院)、是否占有了诉争房屋、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当事人不存在过错。而这些条件就是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认定请求权是否成立的基础事实。 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角度讲,当事人对感知的事实的表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或对方当事人的自认,这种事实在诉讼中是没有价值的,因真实性不能得到认证,不会被法官认定的,当然也就不能左右判决结果了。而即使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存在,如果与争议的事实、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不是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那么,在诉讼中也是没有价值的。因此,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全力追求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且应当是请求权基础的事实,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诉讼请求才能得到判决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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