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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旧方志要防止渐变式谬误

 新用户88184243 2022-08-10 发布于浙江

编纂方志,尤其是编纂贯通古今的方志,要重视利用地方史料的渊薮——旧方志,正确援引旧方志的相关资料,使当时地情与历史发展前后照应,才能使方志古今统合、浑然一体。但有的方志编纂者在引用旧方志资料时,根据自己的理解加以援引并发挥,使方志记述背离前代方志的原意,导致方志记载违背历史真实。所以,援引旧方志资料,要比较前后记载,严格考证,不可掉以轻心。

事物发展有张有驰,时轻时重,编修方志应该区别轻重缓急,慎重记载。但由于各种原因,甚至受方志的特定程式的影响,方志编修记述会产生轻重模糊甚至本末倒置的问题。

“盛世修志”是方志发展的普遍现象,笔者在整理东阳旧县志资料时发现,每次修志的前几年,东阳似乎都灾害频仍,有民不聊生之虞。试以民国《东阳县志稿》(下称《民国志稿》)记载为例说明。

《民国志稿》记载清康熙十六年《新修东阳县志》(下称《康熙志》)编修前几年的主要灾害有:

(康熙)十年,,饥。比岁多虫灾。

十一年七月,大风雨雷电。

十三年,自六月至十二月不雨,滴水尽干。

十四、十五年,连旱。

十六年四月,小麦遍黄,叶如尘染。

十六年,,苗叶渐卷。忽群乌啄之,顷刻立尽。六月二日,大风,栋瓦皆飘,逾时乃已……

《民国志稿》记载清道光十二年《东阳县志》(下称《道光志》十二年本)编修前几年的主要灾害有:

道光五年正月十九,雪夜闻雷。

六年正月,雪夜闻雷。夏旱。

七年四月,大风雹,二十一都至二十三都等处树木、麦苗多损折。

十年三月,,雨雹,深至数尺。

十一年三月廿七日,日中大热,申刻狂风雷雨。

十二年,大旱……

笔者查阅了《清史稿》,特别对照《浙江灾异简志》(浙江简志之六),察觉上述年份东阳县虽有某些自然灾害,但灾情不算严重,有的甚至只是普通的天气现象而已,由于当时县志编纂者亲身经历,遵循方志“详今略古”的规矩,往往将靠近修志年份的灾情记得详细一些。过了几十年乃至几百年后再修志,对原来灾情不了解,考虑到手头积攒的气象资料不多,就照抄以前的灾情记录。再加上古时灾情记载十分简略,没有具体数据,就这样,普通年份的大灾得不到记载,接近修志年份的小灾记载过详,自然造成灾害程度轻重倒置的记载,从整体来看,这样的方志记载就有违历史真实了。

援引旧方志的记载,首先要正确理解原文,如果错误理解原文,就会产生援引错误,假如相继引用,又相继误解,更会谬误迭加,引发大错误。历代东阳县志也不乏此类例子。

关于县级首官的称呼,《民国志稿》记载:“县置于汉,(县)令主县政。秦制,凡县万户以上为县令,汉因之。……唐如汉制,丞为县令之二……宋,县令掌总治民政……元改县令为县尹,与达鲁花赤共理县事……明改县令为知县……”

《民国志稿》记载东阳县令改称知县的时间在明朝,但据中国史书普遍记载,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朝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开始委派朝廷大臣到地方担任州、县级长官,为劝勉这些大臣深入了解当地民情,特用“知XX州事”“知XX县事”官名任命州、县两级首官,后来简称“知州”“知县”,这个时间应在宋朝初建之时,难道东阳会推迟到四百多年后的明朝吗?

翻看《康熙志》“官制”部分记载:“宋建隆元年,除赤、畿外,分五等,东阳居一等。有戍则兼兵马都监二押,称(县)令如故。三年,始以朝臣为知县,参用京官及幕职为之。”宋代建立的第一个年号是“建隆”,朝廷在建隆三年(962)委派朝廷命官开始担任东阳知县,可见,东阳县的首官应该是建隆三年改称“知县”的。《康熙志》编纂者大概认为在“官制”部分已经交待清楚,在“宦林志”中把晋朝、南北朝以及隋、唐的县级首官归到“令一”部分,随手就把宋代的县级首官归为“令二”部分,将元代的县级首官归为“令三”部分,就样就留下了错误记载的根子,让人觉得宋代的县级首官也都称县令了。

《道光志》十二年本仅在浙江布政使陈銮写的《序四》中有一句交待:“按政令,为知县自宋始。”在正文“官师”部分就直接把宋代县级首官全部放在“县令”的那部分了。

这个做法误导了《民国志稿》的编纂者,他们在“行政”部分中的“机构”中直接交待:“宋,县令掌总令民政,劝课农桑,凡户口、赋税、钱谷、振(赈)济、给纳之事皆主之。”在“县令”部分,除了交待元朝的达鲁花赤与县尹外,就以“县令”的名义将县级首官一直从晋朝排到清末了。

《东阳市志》将县级长官通称县级“首官”,显得更加科学,遗憾的是在自晋到唐至宋代,首官表格上方的官名印的都是“县令”,元代表格上方印的是“达鲁花赤”与“县尹”,直到在明代表格上方才印“知县”,也容易让人误解为东阳县级首官是在明代才改称“知县”的。

可见,《康熙志》在县级首官名单中,把宋代的县级首官归到“令二”部分。这个疏忽引发《道光志》直接把宋代县级首官都列在“县令”部分,而到《民国志稿》及1993年版《东阳市志》,就只剩下宋代县级首官称为“县令”的记载了。

特定的概念有特定的含义,援引旧方志资料时,要弄清概念内涵本义,区分概念外延差异,如果将概念含义弄混,就容易产生偷换概念的毛病。

东阳县土城最早建于何时?《民国志稿》“建置”中的“修建记事”记载:“唐末,县令沈彝宪筑土城,周十里,中为子城。《方舆纪要》'相传吴越时筑’。”意思很明确,东阳土城与子城都是唐末县令沈彝宪在任时修建的。

但是,查阅《康熙志》“城郭”记载:               

邑旧为土城,周十里。不知始于何时,以所闻度之,当在复建之后,非汉时所建汉宁旧址矣。……中有子城,唐末县令沈彝宪筑。……岁久并圮。赵《记》云“遗迹仅存”。

《康熙志》的意思,东阳“子城”只是一种城中的小城,不能等同于整个东阳土城,还把整个土城的修筑时间和中间的子城修建时间分开叙述,讲得十分明确。整个土城“不知始于何时”,而子城才是“唐末县令沈彝宪筑”。

为什么在《康熙志》里分得清清楚楚的两个概念,在1932年版《民国志稿》会混为一谈呢?查阅了介于康熙与民国之间的两部县志才发现原委。

《道光志》八年本“城池”部分记载:

城池:《隆庆续志》:按旧志,废吴宁县城在县东二十七里,遗址尚存。……旧有土城,周十里,中为子城,岁久而圮。《方舆纪要》:相传吴越时筑。《康熙志》:唐末县令沈彝宪筑。嘉靖甲寅、乙卯间倭寇突犯,当道始议筑石城……

《道光志》八年本既引用了明《隆庆续志》的记载,也引用了清《康熙志》的记载。所不同的是,它把整个土城和中间的子城连在一起记述,甚至把应该注释吴宁县旧城的语句“《方舆纪要》:相传吴越时筑”和应该注释东阳子城的语句“《康熙志》:唐末县令沈彝宪筑”也合在一起加以注释。这样,“东阳土城”“东阳子城”两个概念混同记载,难怪引起后来修志者的误会。

其实,如果查阅细致一点,我们还可以在同一部清《道光志》八年本的“职官”部分查到“沈彝宪版筑县之子城”的字样。 

清《道光志》十二年本又是这样记载的:

按吴宁故城,在县北二十七里,其建于今治,《隆庆志》以为不可考,《方舆纪要》:“相传吴越时筑。”《康熙志》又云:“唐末县令沈彝宪筑土城,周十里,中为子城。嘉靖间,县令戴廷忞筑石城,缩土城十之一。”

看来,清道光十二年本又在八年本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直接将“唐末县令沈彝宪筑土城,周十里,中为子城”的说法,断定为《康熙志》的结论了。难怪《民国志稿》就直接地说成东阳土城记为唐末县令沈彝宪修建。

从《康熙志》将整个土城和中间的子城明确分开记载,到清《道光志》八年本把土城、子城连在一起记述,再到清《道光志》十二年本将“唐末县令沈彝宪筑土城”的结论强加给《康熙志》,这就是在各个时期援引旧方志时逐渐将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张冠李戴,使正确记述变为错误结论的过程。

所以,我们在编修新《东阳市志》时,应该将历代东阳县志加以对照,分清“吴宁旧城”“东阳土城”“子城”三个概念,将各自的修建时间分开记述,还其历史真面貌。

准确援引旧方志资料,可以让新编的方志贯通古今,展现全貌。对旧方志资料,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审视,比较各个朝代方志记载的异同之处,选用符合客观真实的资料。一有不慎,就可能产生援引谬误。

援引旧方志产生谬误,有时是明伤、硬伤,因为错误在明处,还比较容易发现并纠正。另有一种错误记载,是在历代方志记述时片面领会前代方志的记载,并按各自的理解加以改写并多次引用,逐渐使后来记述背离前代方志的原意,我们称之为“渐变式谬误”,这种谬误是历届编纂者在援引过程中无意产生并在后代的援引中逐渐改变原意的,即使将相连的两次记载放在一起审核,也不容易看出弊病,甚至看似符合方志规范,十分合理,这样的援引错误更具隐秘性和欺骗性,我们应当加倍警惕,谨慎防范。章学诚说过:“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如果发现历代方志资料内容相抵牾,就要尽量选用距离事件发生时间较近的资料,有时还应该拿周围县市方志甚至中国史书记载作参考,使方志记载准确反映历史真实。

编纂新方志,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对待以往的方志程式,如生不立传、详今略古等等,既要让新编的方志循规蹈矩,合乎方志要求,又要充分认识这些规矩在旧志中留下的正、反影响,使旧方志资料准确地为编纂新方志服务。

本文发表于《浙江方志》2019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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