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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民用建筑消防专项审查电气专业常见问题分析 -以某综合体为例 (强电部分)

 fx1164 2022-08-10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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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2018年北京市实施“多审合一”,消防设计审核并入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是新建、装修项目的重点审查内容,笔者多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现就消防设计审查电气专业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以供设计同仁参考,避免发生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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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概况

某综合体,一共5栋建筑,其中1#2#楼为办公,3#楼为大型商业,4#楼为5星级酒店,5#楼为养老设施。5栋建筑地下室连成一体,为I类车库和人防。总建筑面积约为18万平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为8万平米。该工程地下3层,地上最高19层。建筑物最高60m。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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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用电配电及电气防火

2.1首先应明确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相应的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本项目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包括:消防安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消防电梯,消防排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的用电。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本项目市政提供两路10kV电源,消防设备等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应从上级两个区域变电站引来。

常见问题:未按室外消防用水量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10.1.1条规定确定本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导致消防电源选择错误。

2.2 确定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建规第10.1.5条要求。

本项目为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m²的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万m²。按建规第10.1.5条要求,本项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持续工作时间还应增加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灯具持续点亮时间不应超过0.5h。总的持续供电时间应是两部分之和1.5h。

常见问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启动后,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未计算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灯具的持续点亮时间。

2.3 审查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见建规第10.1.6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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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应急照明配电干线图

图一问题:办公区消防应急照明箱SS-1电源不应由普通层箱供给,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由本防火分区消防末端配电箱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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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消控室配电柜内接入非消防设备

图二问题:消防控制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电属于一级负荷,应独立设置消防配电箱。插座、空调插座电源非消防设备不应从此箱供电,会影响消防设备供电可靠性,不满足建规第10.1.6条规定。同时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AT-XF为消防控制室专用配电箱,W3回路不应采用漏电开关,会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供电的可靠性。2)AT-XF为消防控制室专用配电箱,负荷应为各消防报警控制设备,不应设置多路照明和其他负荷,备用回路应为消防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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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二级配电总柜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混接 

图三问题:1)消防配电总柜内不应接入弱电系统电源(AT-DS AT-HJ AT-BA)。非消防负荷不应与消防负荷混接。2)消控室AT-XK的两个供电回路应从变电所放射式供电,不应从二级配电柜供电。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5条规定:消防水泵、 消防电梯、 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 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2.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见建规第10.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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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四:消防水泵房配电系统图

图四问题:消防水泵未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不符合建规第10.1.8 条要求。

2.5  消防线路敷设问题。应说明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此种情况仅限于消防配电线路单独设置的电缆井、沟);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满足建规第10.1.10条要求。

2.6  防火封堵问题。应说明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封堵材料封堵。见建规第6.2.9条3款要求。

2.7  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见建规第10.2.4条要求。

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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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应急照明箱未放在配电间(井)

图五问题:消防设备配电箱不应放在危废间内,应放在配电机房或配电间(井)内。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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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  消防备用照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备用照明。见建规第10.3.3条规定。

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13.2.3条第4款将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纳入备用照明设置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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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消防控制室仅设置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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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七:消防控制室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图六错误,图七正确: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第3.8.1条规定。

3.2  疏散照明设置部位: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见建规第10.3.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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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地下人防照明平面图

图八问题: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的地下培训室未设消防疏散照明。不符合建规第10.3.1条规定第3款规定。

3.3  消防疏散标志设置部位:安全出口;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超过20m的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疏散走道拐弯处;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门;避难层(间)。见《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 11/1024-2013第3.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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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酒店地下一层照明平面图

图九问题:酒店地下一层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总面积超过200m2:康养培训室、酒吧KTV室、美容美发厅、影音室等房间的疏散门上均未设疏散出口标志灯。不符合《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第3.2.2条第5款: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门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 4疏散导流标志:审查特殊场所是否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本项目3#商业五层设有影院,影院共设10个小型放映厅,总座位数为1559座。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消防疏散导流标志。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m 。满足建规第10.3.6条5款和《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 11/1024-2013第3.2.4条5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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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束语

消防设计工作是民用建筑重点设计内容,设计同仁应该引起足够重视。设计中应熟练掌握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等与消防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并在设计中熟练应用。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内容应该严格遵守。希望本文能够抛转引玉,对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气设计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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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田蓉,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现在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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