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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8条--法规天天看(119)

 卓琦质量 2022-08-11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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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1、http://www.nmpa.gov.cn/WS04/CL2186/300571.html《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已经2015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2874.html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99号)

3、有源医疗器械在进行产品命名时应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品名举例、产品适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文件进行命名。产品仅满足GB 9706.1-2007标准要求时,不建议产品名称中含有“系统”一词,产品同时满足GB 9706.1-2007和GB 9706.15-2008标准时可在产品命名时使用“系统”一词。(审评一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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