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查处违法建设职能情况,向街道办邮寄履责申请

 一言之美 2022-08-11 发布于北京
原告观点

原告*****在起诉状及庭审中诉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号院居民陈建中在院通道擅自搭建棚子,未取得规划许可。鉴于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能变更情况,原告于2020年7月19日向被告邮寄履责申请。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向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请求给予解决,行政机关以拒绝的方式不予答复,系不履行职责。请求判决安定门街道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原告2020年7月19日邮寄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举证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证明2018年1月10日、7月18日原告举报陈建中在通道搭建棚子城管回复不是城管职能;

2.联名投诉书,证明交道口北头条×号后院居民联名投诉陈建中侵占公共通道;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该处理意见书第五条称未发现陈建中家在通道搭建棚子,院内堆放物料,不属城管职能;

4.信访事项复查申请表,证明原告要求复查陈建中家搭建是不是棚子;

5.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证明复查机关建议被被告对原告反映的问题按行政程序处理;

6.行政答复意见,证明被告回复的第五条和2019年8月的信访回复基本一致;

7.陈建中家棚子图片,证明陈建中在通往后院通道搭建棚子;

8.履责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被告查处陈建中搭建的违法建设;

9.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原告于2020年7月19日向被告邮寄履责申请书。

被告安定门街道办在答辩状及庭审中辩称,2020年7月1日以前,街道办事处对与违法建设没有执法权。对于原告家违法建设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对陈建中家违法建设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均是由东城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系东城城管执法局的行政行为。关于原告的履责申请,2020年7月1日以前的情况,已经有信访答复、行政答复等程序,2020年7月1日以后情况,没有被告不履责的证据。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安定门街道办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当庭出示:

1.京东城管限拆字(2017)0500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2. 京东城管拆字[2017]050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3. 京东城管限拆字[2016]第05001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4. 京东城管拆字[2017]050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被告以证据1-4证明处罚行为和处罚职权。

5.相关案件《行政判决书》,证明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6. 安街办信[2019]02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信访处理情况;

7. 东信复查[2019]039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证明信访复查情况;

8.行政答复意见,证明行政答复情况;

9.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行政复议情况。

10.*****2020年8月4日的行政起诉状;

11. *****2020年4月1日的行政起诉状;

12. 相关案件《行政裁定书》;

13.舒荣清2020年9月14日的行政起诉状;

14. 相关案件《行政裁定书》;

被告以证据10-14证明*****就同一事项起诉情况。

案件事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本案系原告针对其2020年7月19日的申请而提起的不履责之诉,故原告提供的证据1-6,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原告提供的证据7-9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19日,*****根据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能调整现状,以邮寄的方式向安定门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安定门街道办对陈建中搭建在公共通道的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安定门街道办收到该申请。直至本案开庭审理时止,安定门街道办未对*****提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另查,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9日印发京政发〔202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根据该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参照京政发〔202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的规定,被告安定门街道办具有对原告*****提出的涉及查处违法建设的履责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9日向安定门街道办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申请。被告安定门街道办收到该申请后,直至本案开庭审理时止,未对*****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作出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应当认为被告安定门街道办未完全、充分履行职责。被告安定门街道办应按照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对*****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安定门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原告*****提出的涉案申请继续履行职责,作出相应的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安定门街道办事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