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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北京朝阳法院:违背诚信妨害诉讼,罚款10万元

 随手一阅 2022-08-11 发布于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应当贯穿到整个诉讼过程中。

不诚信诉讼的表现形式

1、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滥用起诉权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之诉即无由之诉,又称恶意诉讼;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出于不当目的而提起的不当之诉,又称滥用程序;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逃避行政管理的行为,称为串通诉讼,即目前我国虚假诉讼的范畴。原告对于起诉的证据、事实并不了解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称为盲目诉讼。

3、滥用保全申请权

滥用保全申请权是指意图利用保全措施以达到影响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甚至直接或间接导致对方企业停业、破产等不正当目的的保全申请行为。

4、滥用管辖异议权

申请人明知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申请管辖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为达到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正当目的的,构成管辖权异议滥用。

5、滥用回避权

回避申请缺乏事实与理由,为达到不正当目的任意提起回避申请的,构成滥用回避权。

6、滥用庭审发表意见权利

主要表现为诉讼各方不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任意发表庭审意见。

7、制造送达障碍

当事人故意隐瞒必要诉讼当事人身份、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特殊身份等重要信息,故意给法院制造送达障碍,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到庭应诉,从而达到变相剥夺他人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法目的。

8、举证妨碍

隐瞒证据,为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正当目的,采取隐匿、损毁等方式拒绝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据突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9、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10、虚假陈述和反言

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对事实予以否认、歪曲陈述,陈述前后不一致,干扰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11、私自处分诉讼标的

私自处分诉讼标的指当事人转移、买卖、损毁、未决案件标的物,使另一方当事人即使获得胜诉也无法实现诉讼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滥用管辖权异议,北京朝阳法院:违背诚信妨害诉讼,罚款10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妨害民事诉讼,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朝阳法院发出的首张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

2018年12月10日,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投资公司)向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新韩银行北分)提出贷款申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阳投资公司向新韩银行北分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同时,新韩银行北分和华阳经贸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按照约定,新韩银行北分向华阳投资公司指定账户汇入2900万元。华阳投资公司分别两次向新韩银行北分支付截止到2019年6月10日的贷款利息,共计87万余元。后双方签订《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11日。由于华阳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且华阳经贸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新韩银行北分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阳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037万余元,华阳经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华阳经贸公司是华阳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占69%以上股权。

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出现纠纷时由贷款人即新韩银行北分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新韩银行北分的住所地在朝阳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朝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然而,华阳经贸公司以其住所地为东城区为由,向朝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官周裕财与华阳经贸公司充分沟通并释明管辖权依据未果后,系统梳理了涉及该公司的相关案件,发现该公司在朝阳法院自2019年至今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均提出了管辖异议,且存在如下情形:1、该公司曾在其他法院以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其他法院审查后移送至朝阳法院;2、该公司曾在同一案件自相矛盾、反复多次提出管辖异议;3、该公司曾在朝阳法院多件类似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且二审均予维持。

法官结合过往案件及本案情况,向该公司充分释明了相关法律风险及后果,该公司仍拒绝撤回异议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阳经贸公司在其住所地已由多份生效裁定确认为朝阳区,且其对该事实亦作出自认的情况下,在本案中枉顾合同的明确约定及业已确认的事实,坚持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法院充分释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后果仍不撤回申请,其行为已构成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且滥用意图明显,属恶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诉讼秩序,决定对本案中华阳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处10万元罚款。

华阳经贸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提出复议申请。该公司认为,加大债务会影响公司重组计划,既往的案件均因原告未提出有效调解方案致使双方调解无法顺利推进,且公司位于朝阳区的实际经营地无人办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妨害诉讼秩序,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华阳经贸公司在以往诉讼中自述住所地为朝阳区,并以此为由要求以往案件归朝阳法院管辖,且经多份生效裁定确认朝阳法院对华阳经贸公司提出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该公司却仍以住所地在东城区提出管辖异议,属于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华阳经贸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事由,依据不足。综上驳回华阳经贸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采取滥用诉讼权利的方式拖延审理进程实非治本之策,推进案件提质增速绝非法院独自发力所能实现,更需全体诉讼参与人共同努力。朝阳法院更希望各方当事人能以此为戒,在诉讼过程中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诚信参与诉讼,共同维护良好司法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释明 :

1、什么是滥用管辖权异议?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诚信诉讼秩序的建立均造成极大影响。

2、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究竟是正当行使还是滥用权利,往往会结合当事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进行考量,具体包括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滥用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时,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1)、所提管辖异议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是否出现了明显的滥用权利意图;

2)、是否能向法院提供初步理由和证据;

3)、是否存在人为故意造成送达困难,利用管辖异议,延长诉讼周期;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在无新事实及理由的情况下,是否在同类其他案件中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5)、在已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无效情况,是否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6)、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3、惩戒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之规定,法院有权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不享有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从而提出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主张和意见。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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