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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77号: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原则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个人财产安全的平等保护

自古言,有恒产者有恒心,这是国家安宁稳定的护城河。保护个人财产安全,不是一句空话,也不该是一句空话。

个人财产安全的提法中谁属于“个人”概念范畴?有钱的、无钱的、有罪的、无罪的、使唤人的、被使唤的人……我们法律平等保护每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对!是每个人!

或是意识到,个人财产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做的不够好,或是担心老百姓的“恒心”被动摇,诸多中央级会议隆重召开,大量各部门文件、司法解释、通知、规定被制定和公布。这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例第77号”的背景。

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其实并不多,这些“检例”清晰反映着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想什么,希望各级人民检察院做什么,研判”检例“不仅能知道司法逻辑、检方观点,还能体会到人民检察院的“小心思”。

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检例第77号)的要旨

“公司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应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我对“检例第77号”的理解

法人有限责任是原则也是基石,无论我们如何讨论“揭开法人的面纱”、人格混同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要坚持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责任,不应将法人的民事责任轻易转嫁其股东。不仅该检例强调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民纪要”也同样对“人格混同”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标准。

据说,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21世纪最伟大的三大发明之一。就是因为该制度设计,将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进行分离,有效的避免了股东因某一笔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万劫不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77号检例彰显了这一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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